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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冠狀病毒病:疾病津貼及僱傭保障

《2022年僱傭(修訂)條例》(《修訂條例》)於2022年6月17日生效,以加強保障僱員因遵守指定的防疫規定以致活動受限制而缺勤期間的僱傭權益。

由2022年6月17日起,除僱員因患病或受傷而不適宜工作並缺勤的日子外,《僱傭條例》下的病假日亦包括僱員因遵守指定的防疫規定以致活動受限制而缺勤的日子。僱主須向能提供相關證明的合資格僱員支付疾病津貼。此外,僱員因遵守相關限制而缺勤並因此被解僱或被更改僱傭合約條款並不是《僱傭條例》下的正當理由,有關僱員可根據《僱傭條例》向僱主提出不合理解僱或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的補償申索。《修訂條例》亦就僱主要求僱員接種新冠疫苗訂定勞資雙方的權利與責任。詳情請參閱《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五章「疾病津貼」及第十章「僱傭保障」。

最新消息:政府將於2023年6月16日廢除在《僱傭條例》下與接種新冠疫苗相關的條文。詳情請參閱以下廢除《僱傭條例》下疫苗接種相關條文的資訊圖及常見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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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添馬台 Tamar Talk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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