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勞工顧問委員會報告 2005-2006 - 第四章

僱員補償委員會

引言

4.1

僱員補償委員會於1986年8月成立,就僱員補償制度的效益及有關法例提供意見。

職權範圍

4.2

委員會成立的目的如下:

  • 檢討香港的僱員補償制度;
  • 就僱員補償的立法建議提供意見及檢討現行法例;以及
  • 向勞工處建議可採取的措施,以改善與僱員補償有關的行政機制。

成員組織

4.3

僱員補償委員會的委員由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勞工)委任。委員會在2005-2006年度的成員組織如下:

僱員補償委員會在2005-2006年度的成員名單載於附錄I

2005-2006年度的活動

4.4

在2005-2006年度,僱員補償委員會討論了下列事項:

增訂《僱員補償條例》下有關職業病類別的建議

委員會知悉在《僱員補償條例》附表2內增訂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及甲型禽流感為訂明的職業病的建議已完成立法,並於2005年2月8日實施。

檢討在《僱員補償條例》及《肺塵埃沉着病(補償)條例》下的各項補償金額

委員會通過了一項將《僱員補償條例》及《肺塵埃沉着病(補償)條例》下的各項補償金額維持在現時水平的建議。這項建議其後已提交勞工顧問委員會考慮。

推廣公眾認識《僱員補償條例》的主要規定及勞工處僱員補償科的服務

委員會知悉勞工處在推廣公眾認識《僱員補償條例》下的主要規定及僱員補償科的服務所採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