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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最低工资实习学员及工作经验学员的豁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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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另有指明,《最低工资条例》(第608章)适用于每名雇员、其雇主及该雇员据以受聘的雇佣合约。然而,如有关机构或公司与学员/学生没有雇佣关系,《最低工资条例》便不适用。有关如何分辨雇员身分与非雇员身分,以及雇员可享有的法定权益,请按此


法定最低工资不适用于《最低工资条例》指定的学生雇员,包括:

请按以下图示参考相关资料。

请按以下图示参考相关资料。 实习学员 实习学员 备存纪录 备存纪录 友问友答 友问友答 下载区 下载区 查询 查询

如欲了解其他法定最低工资详情,请按此




指定实习学员及工作经验学员

《最低工资条例》豁免的指定实习学员及工作经验学员,均须正修读该条例所订明类别的课程,然而两者在工作实习性质及学生雇员的年龄/实习期的规定有所不同,详情如下:

实习学员

修读的课程类别
  • 学生雇员正修读《最低工资条例》附表1指明的本地教育机构 (PDF) 提供的全日制经评审课程;或
  • 学生雇员居于香港,并修读学位或更高程度的非本地学术资格的全日制教育课程

工作实习性质
  • 由提供课程的教育机构安排或认可;及
  • 属课程必修或选修部分

年龄及实习期
  • 年龄没有限制;及
  • 工作实习期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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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实习学员及其雇主须保存的纪录,请按此


工作经验学员

修读的课程类别
与上述实习学员的规定相同,即:
  • 学生雇员正修读《最低工资条例》附表1指明的本地教育机构  (PDF) 提供的全日制经评审课程;或
  • 学生雇员居于香港,并修读学位或更高程度的非本地学术资格的全日制教育课程

工作实习性质
  • 可毋须由教育机构安排或认可;及
  • 可以与课程无关

年龄及实习期
  • 在开始受雇时仍未满26岁;及
  • 学生雇员及其雇主可协议,将一段为期最长59天的连续期间,视为获豁免学生雇用期;及该学生雇员最多只可在同一公历年开始一段获豁免学生雇用期(不论是否受雇于同一雇主),而他须就此作出法定声明,并向雇主提供有关的法定声明或其副本

提提你 提提你
  • 工作经验学员如没有与雇主协议将某段期间视为获豁免学生雇用期,则法定最低工资的豁免安排便不适用。
  • 有关工作经验学员及其雇主须备存的纪录,请按此

想知道更多有关豁免的详情,请参阅《法定最低工资:学生雇员及雇主须知》 (PDF)。



备存纪录

根据《雇佣条例》(第57章),雇主须备存以下有关学生雇员的纪录。劳工处已编制有关样本供参考,教育机构可因应个别情况及实际需要而发出所需的文件。

实习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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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以下表格时,建议下载有关PDF表格,并以最新版本的 Acrobat Reader (中文版/英文版) 开启及输入有关资料。可输入资料的PDF表格在浏览器上可能会遇到运作的问题。)
工作经验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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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以下表格时,建议下载有关PDF表格,并以最新版本的 Acrobat Reader (中文版/英文版) 开启及输入有关资料。可输入资料的PDF表格在浏览器上可能会遇到运作的问题。)
  • 敎育机构发出的文件或其副本(相关样本),以显示该工作经验学员于有关获豁免学生雇用期开始时,正修读该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该课程属《最低工资条例》第2条中「工作经验学员」的定义所涵盖的类别);及
  • 工作经验学员提供的法定声明或其副本(相关样本),以核实该工作经验学员不曾于同一公历年内开始另一段获豁免学生雇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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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雇佣条例》,上述纪录须存放在雇主的营业地点或学生雇员的受雇地点,雇主并须在学生雇员离职后6个月内继续保存这些纪录。有关《雇佣条例》下工资及雇佣纪录的规定,可参阅本处印备的《雇佣条例简明指南》

雇主及学生雇员应该妥善保存工资及上述纪录,以保障双方的权益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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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就「实习学员」及「工作经验学员」的豁免安排有疑问,可致电劳工处24小时查询热线 2717 1771(由「1823」接听),或电邮至smw@labour.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