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另有指明,《最低工资条例》(第608章)适用于每名雇员、其雇主及该雇员据以受聘的雇佣合约。然而,如有关机构或公司与学员/学生没有雇佣关系,《最低工资条例》便不适用。有关如何分辨雇员身分与非雇员身分,以及雇员可享有的法定权益,请按此。
法定最低工资不适用于《最低工资条例》指定的学生雇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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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学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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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处于获豁免学生雇用期的工作经验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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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按以下图示参考相关资料。
如欲了解其他法定最低工资详情,请按此。
《最低工资条例》豁免的指定实习学员及工作经验学员,均须正修读该条例所订明类别的课程,然而两者在工作实习性质及学生雇员的年龄/实习期的规定有所不同,详情如下:
修读的课程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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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雇员正修读《最低工资条例》附表1指明的本地教育机构 (PDF) 提供的全日制经评审课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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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雇员居于香港,并修读学位或更高程度的非本地学术资格的全日制教育课程
工作实习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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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提供课程的教育机构安排或认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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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课程必修或选修部分
年龄及实习期
提提你
有关实习学员及其雇主须保存的纪录,请按此
修读的课程类别
与上述实习学员的规定相同,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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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雇员正修读《最低工资条例》附表1指明的本地教育机构 (PDF) 提供的全日制经评审课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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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雇员居于香港,并修读学位或更高程度的非本地学术资格的全日制教育课程
工作实习性质
年龄及实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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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受雇时仍未满26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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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雇员及其雇主可协议,将一段为期最长59天的连续期间,视为获豁免学生雇用期;及该学生雇员最多只可在同一公历年开始一段获豁免学生雇用期(不论是否受雇于同一雇主),而他须就此作出法定声明,并向雇主提供有关的法定声明或其副本
提提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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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验学员如没有与雇主协议将某段期间视为获豁免学生雇用期,则法定最低工资的豁免安排便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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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作经验学员及其雇主须备存的纪录,请按此
想知道更多有关豁免的详情,请参阅《法定最低工资:学生雇员及雇主须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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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雇佣条例》(第57章),雇主须备存以下有关学生雇员的纪录。劳工处已编制有关样本供参考,教育机构可因应个别情况及实际需要而发出所需的文件。
实习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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敎育机构发出的文件或其副本(相关样本),以显示有关工作期是在与该教育机构正向该实习学员提供的课程(该课程属《最低工资条例》第2条中「实习学员」的定义所涵盖的类别)有关连的情况下,由该教育机构安排或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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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验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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敎育机构发出的文件或其副本(相关样本),以显示该工作经验学员于有关获豁免学生雇用期开始时,正修读该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该课程属《最低工资条例》第2条中「工作经验学员」的定义所涵盖的类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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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验学员提供的法定声明或其副本(相关样本),以核实该工作经验学员不曾于同一公历年内开始另一段获豁免学生雇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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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雇佣条例》,上述纪录须存放在雇主的营业地点或学生雇员的受雇地点,雇主并须在学生雇员离职后6个月内继续保存这些纪录。有关《雇佣条例》下工资及雇佣纪录的规定,可参阅本处印备的《雇佣条例简明指南》。
雇主及学生雇员应该妥善保存工资及上述纪录,以保障双方的权益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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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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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设有指定实习学员及工作经验学员的豁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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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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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条例》下有关学生雇员的豁免安排旨在保障学生雇员免受剥削及被取代,和提供学生实习及工作经验机会两者之间取得适当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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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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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实习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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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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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条例》不适用于「实习学员」。
根据《最低工资条例》,「实习学员」指符合以下规定的学生—
(a) |
在一段期间内,进行在与条例中附表1指明的某教育机构 (PDF)正向该学生提供的任何「经评审课程」有关连的情况下,由该机构安排或认可的工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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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居于香港,并在一段期间内,进行在与某机构正向该学生提供的任何「非本地教育课程」有关连的情况下,由该机构安排或认可的工作, |
而该工作就颁授该课程所达致的学术资格而言,属颁授要求中的必修或选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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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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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工作经验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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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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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条例》不适用于正处于获豁免学生雇用期的「工作经验学员」。
根据《最低工资条例》,「工作经验学员」指—
(a) |
修读「经评审课程」的学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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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居于香港,并修读「非本地教育课程」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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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该学生正根据某雇佣合约受聘,且在该合约开始时,仍未满26岁。「工作经验学员」的工作实习可毋须由教育机构安排或认可,以及可以与课程无关。
有关获豁免学生雇用期的计算及安排,请参阅问6及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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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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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经评审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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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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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低工资条例》,「经评审课程」指符合以下规定的全日制课程—
(a) |
由《最低工资条例》附表1指明的教育机构 (PDF)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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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属《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条例》(第592章)附表3第1、2或3条描述的类别的进修计划;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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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如该全日制课程由根据《教育条例》(第279章)注册或临时注册的学校提供,属该条例所指的专上教育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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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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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非本地教育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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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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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低工资条例》,「非本地教育课程」指达致颁授属学位或更高程度的非本地学术资格的全日制教育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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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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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验学员的豁免学生雇用期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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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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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验学员及其雇主可协议,将一段为期最长59天的连续期间,视为获豁免学生雇用期。工作经验学员只可在同一公历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开始一段获豁免学生雇用期,而为期不多于连续59天是以公历日数计算,并非以工作日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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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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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工作经验学员的受雇期多于连续59天,工资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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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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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工作经验学员的受雇期多于连续59天,则雇主须在59天的连续期间以外的受雇期,向该名工作经验学员支付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工资。假设工作经验学员由8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受雇,及获豁免学生雇用期为8月1日至9月28日(即59天),则该工作经验学员由9月29日至11月30日雇佣期间的任何工资期内,须获支付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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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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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工作经验学员在一份雇佣合约获豁免学生雇用期未足59天,他可否将余下的日数带到另一份雇佣合约以获得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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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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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验学员只可以在同一公历年内开始一段获豁免学生雇用期,即使在一份雇佣合约获豁免学生雇用期未足59天,余下的日子亦不可以带到同一公历年内的另一份雇佣合约以获得豁免,不论是否受雇于同一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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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学员及工作经验学员豁免安排」相关文件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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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就「实习学员」及「工作经验学员」的豁免安排有疑问,可致电劳工处24小时查询热线 2717 1771(由「1823」接听),或电邮至[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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