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指南
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指南
附录I
规定须设有安全管理制度的东主及承建商
责任人 |
在内工作的工人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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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类 | 第2类 | 第3类 | 第4类 | |
建筑工程2 的承建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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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厂业务的东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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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的东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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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经营5的东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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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责任 | 实施具14*项元素的安全管理制度 (附录II第1,2及3部) | 实施具8项元素的安全管理制度(附录II第1部) | 实施具14*项元素的安全管理制度(附录II第1,2及3部) | 实施具8项元素的安全管理制度 (附录II第1部) |
进行安全审核 | 进行安全查核 | 进行安全审核 | 进行安全查核 |
注释:“≧” 指等如或不少于;
“<” 指少于。
* | 处长会在宪报内刊登公告,公布分期实施附录II第2部及第3部的生效日期。 |
1「建筑地盘」指进行建筑工程的地方,以及紧接该地方而用以贮存用于或拟用于建筑工程的物料或工业装置的附近范围。
2「建筑工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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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架设、安装、重建、修葺、维修(包括重新修饰及外围清理)、翻新、迁移、改动、改善、拆除或拆卸以下的指明构筑物或工程:
- 任何建筑物、大厦、墙壁、围栏或烟囱,不论它们在建造上是否完全或部分高于或低于地平线。
- 任何道路、行车道、铁路、电车轨道、缆车轨道、缆道、架空缆车轨道或渠道。
- 任何海港工程、船坞、码头、海防工程或灯塔。
- 任何水道桥、高架桥、桥梁或隧道。
- 任何污水渠、污水处理工程或滤水池。
- 任何机场或与航空有关的工程。
- 任何堤坝、水塘、井、渠管、暗渠、竖井或填海工程。
- 任何渠务、灌溉或河道管制工程。
- 任何关于水务、电力、煤气、电话、电讯、无线电或电视的装置或工程,或任何为制造或输送电力或为输送或接收无线电波或声波而设计的其他工程。
- 任何专为支持机械、工业装置或输电缆而设计的构筑物。
- 为预备进行(a)段所提述的工程行动而涉及的任何工程,包括铺筑地基和铺筑地基前的挖掘泥土及沙石工程;
- 为进行(a)或(b)段所提述的任何工程行动而使用机械、工业装置、工具、装置及物料。
3「船厂」指任何进行建造、重建、维修、修理、重装、终饰或拆毁船舶或船只(浮于水上的船舶或船只除外)的露天工场或干坞(包括其场地范围)。
4「工厂」指任何处所或地方(矿场或石矿场除外)而在其内是进行物品的制造、更改、清洗、修理、装饰、精加工、出售前改装、捣碎或拆除,或在其内是进行物料改变,以及在此等处所或地方的围场或场地范围或范围内 -
- 使用任何非纯靠人手操作的机械;或
- 雇用20人或多于20人从事体力劳动工作者。
5「指定经营」指涉及以下任何活动的工业经营-
- 电力的生产、变压及输送;
- 《气体安全条例》(第51章)第2条所指的煤气或石油气的生产及输送;或
- 货柜处理作业。
[目录] | [1. 引言] |
[2. 东主及承建商的责任] | [3. 注册安全审核员、安全查核员及计划营办人的责任] |
[4. 罚则] | [5. 劳工处出版的相关职安健刊物] |
[6. 资料查询] | [附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