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引言

政府在1995年发表了《香港工业安全检讨谘询文件》。该检讨建议政府改变工业安全策略,由着重采取执法行动改为致力推广安全管理。该检讨重申,确保工作安全的主要责任,应由造成危险和在危险情况下工作的人士,即东主和工人承担,其最终目的是使东主和其工人能够自我规管,而这也是能否长远改善安全标准的关键。就此,政府应设立法律规范,使东主和工人能够透过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自我规管。

当局制定《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下称该规例),旨在落实上述谘询文件的建议。在该规例下,东主和承建商须实施一个包含14项元素及适用于香港情况的安全管理制度。东主和承建商除了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外,亦须对其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审核或安全查核。

本指南概述该规例的主要条文,让东主和承建商更了解在该规例下他们的责任。本指南旨在以简单文字解释该规例的条文,而有关的法律规定仍以该规例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