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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顧問委員會報告 2009-2010 - 第四章

僱員補償委員會

4.1 引言

僱員補償委員會於1986年8月成立,就僱員補償制度的效益及有關法例提供意見。

4.2 職權範圍

委員會成立的目的如下:

  • 檢討香港的僱員補償制度;
  • 就僱員補償的立法建議提供意見及檢討現行法例;以及
  • 向勞工處建議可採取的措施,以改善與僱員補償有關的行政機制。

4.3 成員組織

僱員補償委員會的委員由勞工處處長委任。委員會在2009-2010年度的成員組織如下:

僱員補償委員會在2009-2010年度的成員名單載於附錄I

4.4 2009-2010年度的活動

在2009-2010年度,僱員補償委員會討論了下列事項:

修訂僱員補償法例的進展及勞工處僱員補償科的工作

  • 委員會察悉在2008年及2009年有關改善僱員補償的法例修訂如下:
    • 自2008年4月18日起,《肺塵埃沉着病(補償)條例》的保障範圍已擴闊至包括癌症間皮瘤,而條例的名稱亦修改為《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 自2008年9月1日起,就僱員在《僱員補償條例》及《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下有權享有的權益,已承認註冊中醫所進行的醫治、身體檢查和所發出的核證。
    • 《2009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已於2009年6月3日提交立法會,以改善對職業性失聰人士的保障,及調整《僱員補償保險徵款條例》所規定的僱員補償保險徵款的整體徵款率及分配比率。立法會其後成立了法案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
  • 委員會察悉有關僱員補償科於2008年及2009年在處理僱員補償聲請方面的工作,以及該科為加強公眾對《僱員補償條例》下僱傭雙方權益和責任的認識而進行的宣傳和教育活動。

檢討在《僱員補償條例》及《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下的各項補償金額

委員會同意了一項建議方案:按照檢討所得的工資累積增幅,提高《僱員補償條例》下五個補償項目的金額,而將檢討結果顯示有下調空間的各項《僱員補償條例》及《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的補償金額維持在現有水平。這項建議其後提交勞工顧問委員會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