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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顾问委员会报告 2011-2012 - 第四章

雇员补偿委员会

4.1 引言

雇员补偿委员会于1986年8月成立,就雇员补偿制度的效益及有关法例提供意见。

4.2 职权范围

委员会成立的目的如下:

  • 检讨香港的雇员补偿制度;
  • 就雇员补偿的立法建议提供意见及检讨现行法例;以及
  • 向劳工处建议可采取的措施,以改善与雇员补偿有关的行政机制。

4.3 成员组织

雇员补偿委员会的委员由劳工处处长委任。委员会在2011-2012年度的成员组织如下:

雇员补偿委员会在2011-2012年度的成员名单载于附录I

4.4 2011-2012年度的活动

在2011-2012年度,雇员补偿委员会讨论了下列事项:

修订雇员补偿法例的进展及劳工处在雇员补偿范畴的工作

  • 委员会察悉在2010年及2011年有关改善雇员补偿的法例修订如下:
    • 《2009 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草案》已于2010 年2 月3 日获立法会通过,而有关修订条文已分阶段实施,以改善对职业性失聪人士的补偿,并调整《雇员补偿保险征款条例》所规定的雇员补偿保险征款的整体征款率及分配比率。
    • 为了配合当局实施中成药注册制度来加强对中成药的监管,《雇员补偿条例》及《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肺尘病条例》)有关付还注册中成药的药物费用安排的条文已由2011年1月14日起生效。
  • 委员会察悉劳工处于2010 年及2011 年在处理雇员补偿声请方面的工作、为加强公众认识雇佣双方根据《雇员补偿条例》所享有/肩负的权益和责任而进行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以及该条例的巡查和执法情况。

检讨《雇员补偿条例》、《肺尘病条例》及《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失聪补偿条例》)的各项补偿金额

委员会同意了一项建议方案:按照2009-2010年检讨期间各个相关调整指标的增幅,提高《雇员补偿条例》、《肺尘病条例》及《失聪补偿条例》合共十个补偿项目的金额,而将检讨结果显示有下调空间的各项《雇员补偿条例》及《肺尘病条例》的补偿金额维持在现有水平。这项建议其后提交劳工顾问委员会考虑(见3.2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