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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顧問委員會報告 2015-2016 - 第六章

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委員會

6.1 引言

國際勞工大會於1976年通過《三方協商(國際勞工標準)公約》(第144號),以促進政府、僱主和僱員就制定、檢討和實施國際勞工標準的事宜進行三方協商。該公約於1978年經修改而適用於香港。配合這項公約適用於香港,政府同年按勞工顧問委員會(勞顧會)的建議,成立了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委員會。

6.2 職權範圍

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委員會成立的目的如下:

  • 就國際勞工公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適用情況而需作出的適當聲明提供意見;
  • 就採取何種適當的措施,以促進實施附有「經修改而適用」聲明的國際勞工公約,或在適當情況下作出改善適用情況的聲明,提供意見;
  • 就向國際勞工局呈交的報告所引起的問題提供意見;及
  • 就政府對國際勞工大會議程中有關事項的問卷所作的答覆,以及就政府對將在大會上討論的擬文所作的評論提供意見。

6.3 成員組織

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委員會的委員由勞工處處長委任。委員會在2015-2016年度的成員組織如下:

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委員會在2015-2016年度的成員名單載於附錄III

6.4 2015-2016年度的活動

在2015-2016年度,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委員會的工作項目如下:

國際勞工公約的報告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第22條的規定,香港特區須應國際勞工局的要求,就國際勞工公約的適用情況提交報告。香港特區在 2015 年及 2016 年分別就五項和七項公約提交報告。所有報告在提交國際勞工局前,均送交及徵詢各委員的意見。

委員會在2015-2016年度審議的國際勞工公約報告一覽表載於附錄VII

在香港特區實施國際勞工公約的諮詢

委員會就國際勞工公約在香港特區的適用情況提供意見。截至2016年12月31日,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國際勞工公約共有41項,其中有28項不經修改而適用(即公約的全部條文在香港特區實施),有13項則經修改而適用(即公約是經修改若干條文以適應本地情況,才在香港特區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