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
年假
問1. | 每年須給予僱員多少天有薪年假? | ||||||||||||||||||||
問2. | 誰決定年假的日期? | ||||||||||||||||||||
問3. | 僱員應得的年假是否可以分開發放? | ||||||||||||||||||||
問4. | 僱主可否給予僱員工資以代替年假? | ||||||||||||||||||||
問5. | 如何計算年假薪酬? 應該何時發放年假薪酬? | ||||||||||||||||||||
問6. | 僱員受僱未滿一年辭職,僱主是否須按比例給予僱員年假薪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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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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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 | 每年須給予僱員多少天有薪年假? | ||||||||||||||||||||
答1. |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12個月,便可享有7天有薪年假。
有薪年假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逐年遞增至最高14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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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 | 誰決定年假的日期? | ||||||||||||||||||||
答2. |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的意見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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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3. | 僱員應得的年假是否可以分開發放? | ||||||||||||||||||||
答3. | 年假須為一段不間斷的期間。但如果僱員要求,僱主可按下列方式給予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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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4. | 僱主可否給予僱員工資以代替年假? | ||||||||||||||||||||
答4. | 僱主不得在僱傭合約內加入任何條款,令僱員放棄全部或部分年假,包括支付工資以代替年假的條款。
然而,如僱員同意,法例准許僱員可以接受款項代替部分年假,但祇限於超逾10天的年假部分。 [ 例 ]:一名享有12天年假的僱員,可以享用10天年假而接受相等於2天年假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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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5. | 如何計算年假薪酬? 應該何時發放年假薪酬? | ||||||||||||||||||||
答5. |
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年假當天或年假首天 (如年假日數連續多於一天) 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僱主最遲須於年假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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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6. | 僱員受僱未滿一年辭職,僱主是否須按比例給予僱員年假薪酬? | ||||||||||||||||||||
答6. |
如僱員在一個假期年內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都可獲發放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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