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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顾问委员会报告2007-2008 - 第六章

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委员会

6.1 引言

国际劳工大会于1976年通过国际劳工公约《三方协商(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第144号),以促进政府、雇主和雇员就制定、检讨和实施国际劳工标准的事宜进行三方协商。该公约于1978年经修改而适用于香港。为使这条公约能适用于香港,当局同年按劳工顾问委员会的建议,成立了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委员会。

6.2 职权范围

委员会成立的目的如下:

  • 就国际劳工公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的适用情况而需作出的适当声明提供意见;
  • 就采取何种适当的措施,以促进实施附有「经修改而适用」声明的国际劳工公约,或在适当情况下作出改善适用情况的声明,提供意见;
  • 就向国际劳工局呈交的报告所引起的问题提供意见;以及
  • 就政府对国际劳工大会议程中有关事项的问卷所作的答复,以及就政府对将在大会上讨论的拟文所作的评论提供意见。

6.3 成员组织

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委员会的委员由劳工处处长委任。委员会在2007-2008年度的成员组织如下:

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委员会在2007-2008年度的成员名单载于附录III

6.4 2007-2008年度的活动

在2007-2008年度,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委员会的工作项目如下:

国际劳工公约的报告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香港特区须应国际劳工局的要求,就国际劳工公约的适用情况提交报告。香港特区在2007及2008年分别就十条和九条公约提交报告。有关报告在提交国际劳工局前,已送交各委员征询他们的意见。

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委员会在2007-2008年度审议的国际劳工公约报告一览表载于附录VII

在香港特区实施国际劳工公约的谘询

在2007-2008年度,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委员会就一九五一年《同等薪酬公约》(第100号公约)及一九五八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在香港特区实施的可行性提供意见。鉴于现行的法例及行政措施有可能不足以完全符合该两条公约的所有条文,委员会同意现阶段在香港特区不宜实施第100及111号公约。

国际劳工公约在香港特区的适用情况

截至2008年12月31日,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公约共有41条,其中有28条不经修改而适用(即公约的全部条文可在香港特区实施),而有13条则经修改而适用(即公约是经修改若干条文以适应本地情况,才在香港特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