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雇佣条例》「连续性合约」的规定
立法会于2025年6月18日通过修订《雇佣条例》下「连续性合约」规定的工作时数(工时)门槛。在新规定下,雇员如符合以下条件,他便属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
(1) 雇员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四星期或以上;及
(2) 雇员的工时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i) 他每星期最少工作17小时;或
(ii) (当他在某一星期工作少于17小时)他在该星期及其紧接过去三星期组成的四星期期间(注)工作不少于68小时。
(注)雇员在此四星期期间受雇于有关雇主。
修订后《雇佣条例》的其他条文会继续应用,雇员现时享有各项法定权益的资格维持不变。换言之,雇员符合修订后的「连续性合约」规定,如同时符合有关雇佣权益的其他条件,便可享有该项权益。
有关雇佣合约是否属于「连续性合约」的争论,雇主须负举证责任,证明该合约并非「连续性合约」。
新规定将由2026年1月18日起适用。在新规定适用前的雇佣期,雇员仍须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四星期或以上,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时才符合「連续性合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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