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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僱員權益及褔利

僱員權益及福利綱領

www.labour.gov.hk/tc/erb/content.htm
6.1
僱員權益及福利綱領的宗旨,是以公平方式,改善和保障僱員的權益及福利。我們的目標是逐步提高僱傭標準,以配合香港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步伐,從而在勞資雙方的利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我們透過以下方式達致這個目標:
  • 訂定和修訂僱傭標準,並就此徵詢勞工顧問委員會;
  • 透過視察工作場所、調查涉嫌違反法定條款的個案和檢控違法僱主,以確保僱主遵守有關的法定及合約僱傭條件;
  • 處理僱員的工傷補償聲請;
  • 與各個為保障僱員權益而設立的法定機構保持緊密合作;以及
  • 為僱員和僱主提供以客為本的資訊,確保他們認識本身的權利和責任。
6.2
在本綱領下執行的主要法例包括《僱員補償條例》、《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僱傭條例》及附屬的《僱用兒童規例》和《僱用青年(工業)規例》,以及《入境條例》第IVB部的條文。
6.3
《僱員補償條例》設立了一個不論過失及毋須供款的僱員補償制度,在這制度下,個別僱主需負責就因工傷亡的個案支付補償。該條例規定所有僱主必須持有有效的保險單,以便他們能負起在《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下所應承擔的責任。
6.4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規定發放補償予患上肺塵埃沉着病及/或間皮瘤的人士。補償款項來自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而該基金由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管理。
6.5
《僱傭條例》是規管非政府機構的僱傭條件的主要法例,其附屬的《僱用兒童規例》禁止僱主僱用15歲以下的兒童在工業機構內工作,並對非工業機構僱用年滿13歲但未足15歲的兒童作出規管;而《僱用青年(工業)規例》則規定受僱於工業機構的青年的工作時間安排;以及禁止青年受僱於危險行業。
6.6
此外,勞工處亦負責執行《入境條例》第IVB部的條文,以遏止僱用非法勞工,從而保障本地工人的就業機會。

二零一零年的工作概況和成績

主要的工作表現指標

6.7
勞工處在二零一零年進行了多項工作,加強保障僱員的權益和福利。這綱領下的主要工作表現指標載於圖六‧一

改善職業性失聰補償計劃及調整僱員補償保險徵款率

6.8
職業性失聰補償計劃向從事指定高噪音工作而失聰的僱員提供補償。為改善職業性失聰補償計劃的保障,《2010 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於二零一零年四月十六日生效。修訂條例為只有一邊耳朶罹患職業性失聰的人士提供補償;為已根據《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獲發補償金,並因繼續從事高噪音工作而引致其神經性失聰情況加深的人士給予補償;以及提高首次和總付還聽力輔助器具開支的上限金額。與此同時,因應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及職業安全健康局的職能和財政狀況,有關修訂亦將僱主為其僱員投購僱員補償保險時所須繳付的保險徵款率下調0.5 百分點,並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修訂《僱員補償條例》

6.9
在二零一零年,我們修訂了《僱員補償條例》,提高條例下五個補償項目的金額,這些項目主要為涉及死亡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個案的補償。經調整的補償金額適用於在二零一零年八月一日或之後發生的工傷意外事故。

致力打擊違例欠薪

6.10
在二零一零年,勞工處繼續採取積極進取的策略,從源頭解決欠薪的問題,包括積極宣傳和推廣,加強執法和檢控,以及利用與工會建立的預警機制,收集有關拖欠工資的情報。我們亦主動監察較易受影響的行業及機構,以防止及盡早發現欠薪、短付工資等情況,並及早介入以處理有關問題。
6.11
在二零一零年,部門繼續加強檢控違例欠薪的僱主和公司負責人。我們到全港各區的工作場所進行突擊檢查和視察,以查看是否有僱主違例欠薪。勞工督察在全港的工作場所進行例行巡查時,主動與僱員面談,以查探是否有欠薪個案。如發現違例個案,勞工督察會即時作出調查。僱傭申索調查科繼續全力就涉嫌違反《僱傭條例》的欠薪罪行作出迅速調查。如有足夠證據,我們會檢控僱主和公司負責人。
6.12
由於勞工處在二零一零年加強執法,就僱主違例欠薪發出並由法院審結的傳票有1 854 張,因欠薪而被定罪的傳票共有1 481 張,較二零零九年的1 314 張,增加了12.7%。年內,三名公司負責人及一名僱主因拖欠工資而被判監禁或監禁緩刑。另有五名公司負責人及九名僱主因違反欠薪罪行被判處社會服務令。此外,有一名僱主被罰款32 萬元。上述裁決對僱主發出了強烈的信息,令他們明白到拖欠工資的嚴重性。

嚴厲執法‧保障僱員權益

6.13
我們繼續嚴厲的執法工作,確保勞工法例下僱員的法定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6.14
在二零一零年,勞工督察對不同行業的機構進行了140 267 次巡查執行勞工法例 (圖六‧二)。我們聯同警方及入境事務處進行217 次聯合行動,以打擊僱用非法勞工。
6.15
我們透過例行巡查及對特定行業機構進行特別視察行動,執行《僱員補償條例》下強制購買工傷補償保險的規定。年內,我們進行了80 667 次巡查以執行有關規定,並檢控違反規定的僱主。
6.16
在二零一零年,勞工處繼續與有外判服務的政府部門保持緊密合作,監察僱用非技術工人的承辦商,以保障僱員的權益。年內,我們共進行685 次有關工作地點的巡查,與2 181 名工人進行面談,以查核承辦商有否遵守勞工法例。
6.17
為確保僱主遵守「補充勞工計劃」的規定,我們調查了49宗投訴和涉嫌違規個案,調查事項包括指稱僱主不當地調配輸入勞工、要求輸入勞工長時間工作及遲付工資。

處理僱員補償個案

6.18
根據現時不論過失的僱員補償制度,如僱員因工傷亡,該受傷僱員或身故僱員的家庭成員可獲補償。涉及死亡個案的索償由法院裁決,或根據在二零零零年八月推行的改良機制,由勞工處處長裁定。
6.19
在二零一零年,勞工處共接獲58 791 宗僱員補償個案,當中包括16 165 宗涉及不超過三天病假的輕傷個案。於年底,我們已完成處理42 626 宗牽涉死亡或涉及病假超過三天的受傷個案中的27 063 宗,應支付給病假超過三天的受傷僱員或身故僱員的家庭成員的補償金額約1.98 億元。基於康復過程等因素,我們仍在跟進餘下的個案 (圖六‧三及圖六‧四)。
6.20
在二零零九年,勞工處共接獲55 799 宗僱員補償個案,當中包括15 503 宗涉及不超過三天病假的輕傷個案。截至二零一零年年底,在40 296 宗死亡或涉及病假超過三天的受傷個案之中,我們已完成處理37 299 宗個案,應支付給病假超過三天的受傷僱員或身故僱員的家庭成員的補償金額約5.63 億元,涉及的損失工作日數為1 076 813 日。基於康復過程等因素,我們仍在跟進餘下的個案 (圖六‧五)。
6.21
工傷貸款計劃為工傷意外的受傷僱員及因工死亡僱員的家人提供臨時援助。根據該計劃,每宗個案的合資格申請人最多可獲免息貸款15,000元。

簡報會及宣傳活動

6.22
年內,我們為政府部門舉辦五次簡報會,並為外地勞工舉辦38次簡介會,向有關人士講述他們的權利和責任。
6.23
我們透過新聞稿、宣傳海報、及電車車身、港鐵車站及報章的廣告、派發紀念品等廣泛宣傳勞工處的投訴熱線(2815 2200),以鼓勵市民舉報涉嫌違反僱傭權益的個案。
6.24
我們加強宣傳僱主須依法呈報工傷及為其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的法定要求。推廣工作包括在電視、電台播放宣傳短片及聲帶,派發單張和張貼海報,並在報章、勞工處網頁及《僱員補償條例》研討會作宣傳。年內,我們舉行了七場有關《僱員補償條例》的講座,並透過電視及户外電子媒體宣傳僱主投購工傷補償保險的責任。
僱員補償條例研討會剪影
僱員補償條例研討會剪影

與法定機構合作

6.25
我們與多個法定機構保持緊密合作。這些法定機構按法規成立,以推行各項保障僱員權益的計劃。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

6.26
《破產欠薪保障條例》設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下稱「基金」),而該基金由一個委員會負責管理。僱員如因僱主無力償債而被拖欠工資、代通知金及遣散費,可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向該基金申請特惠款項。
6.27
勞工處為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下稱「破欠基金委員會」)提供行政支援,並查核基金接獲的申請及批核特惠款項。隨著本港經濟持續改善,我們在二零一零年共接獲4 453 宗申請,較二零零九年的7 260 宗下降了38.7%。按經濟行業劃分的申請人數載列於 圖六‧六。年內,我們共處理5 046 宗申請,發放款項9,900 萬元,而基金錄得的盈餘為4.04 億元。
6.28
基金為因公司倒閉而受影響的僱員提供安全網,在維持良好勞資關係和社會穩定方面,擔當着重要的角色。本處與破欠基金委員會對防止基金被濫用極為關注。為此,我們訂有嚴格的審查機制處理所有申請,並設有一個「跨部門專責小組」,成員包括勞工處、警務處商業罪案調查科、破產管理署及法律援助署的代表,就懷疑欺詐個案聯手作出打擊行動。

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

6.29
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是根據《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成立,以便為肺塵埃沉着病及/或間皮瘤患者提供補償金。該委員會的經費來自向建造業及石礦業收取的徵款。根據《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勞工處負責評定申請人是否有資格獲得補償。在二零一零年年底,共有1 794 名合資格人士按月獲基金委員會發放補償金。年內,委員會發出的補償款項共1.46 億元。

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

6.30
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是根據《僱員補償援助條例》成立。該局負責管理僱員補償援助計劃,為因工受傷而未能向僱主或其承保人取得應得補償的僱員提供援助。在二零一零年,管理局共批准66 宗申請,發放款項達4,530 萬元。由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起,保險業成立的保險公司(僱員補償)無力償債管理局,在僱員補償保險人無力償債的情況下,替代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履行保險公司在僱員補償保險單下的賠償責任。

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

6.31
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是根據《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成立,為因受僱從事指定高噪音工作而罹患噪音所致失聰的僱員提供補償金,以及付還購買、維修和更換聽力輔助器具的開支。管理局的另一重要工作是教育及宣傳防止職業性失聰,及為因工作噪音而失聰的人士提供復康服務。隨著《2010 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於二零一零年四月十六日生效後,我們已改善了職業性失聰補償計劃對僱員的保障。年內,管理局共批准591 宗補償申請,發放補償款項達1,734 萬元。此外,管理局批准541 宗有關支付聽力輔助器具開支的申請,共支付223 萬元。管理局亦為因工作噪音而失聰的人士提供了共455 項復康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