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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報2004

第六章
僱員權益及福利

僱員權益及福利綱領

(http://www.labour.gov.hk/tc/erb/content.htm)
(簡體版:http://www.labour.gov.hk/chs/erb/content.htm)

6.1

僱員權益及福利綱領的主要宗旨,是以公平方式,改善和保障僱員的權益及福利。我們的目標是逐步提高僱傭標準,以配合香港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步伐,從而在勞資雙方的利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我們透過以下方式達致這個目標:

  • 訂定和修訂僱傭標準,並徵詢勞工顧問委員會(勞顧會)這個行之已久的諮詢組織;
  • 透過視察工作場所、調查涉嫌違反法定條款的個案和檢控違法僱主,以確保僱主遵守有關的法定及合約僱傭條件;
  • 處理僱員的補償聲請;
  • 與各個為保障僱員權益而設立的法定機構保持緊密合作;以及
  • 為僱員和僱主提供以客為本的資訊服務,確保他們認識本身的權利和責任。
6.2

在本綱領下執行的主要法例,包括《僱員補償條例》、《肺塵埃沉着病(補償)條例》、《僱傭條例》、其附屬的《僱用兒童規例》和《僱用青年(工業)規例》,以及《入境條例》第IVB部的條文。

6.3

《僱員補償條例》設立了一個不論過失及毋須供款的僱員補償制度,在這制度下,個別僱主需負責就因工傷亡的個案支付補償。該條例規定所有僱主必須持有有效的保險單,以便他們能負起在《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下所應承擔的責任。

僱員補償條例簡介。
僱員補償條例簡介。
6.4
《肺塵埃沉着病(補償)條例》規定發放補償予患上肺塵埃沉着病的人士。補償款項來自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而該基金由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管理。
6.5

《僱傭條例》是規管非政府機構的僱傭條件的主要法例,其附屬的《僱用兒童規例》禁止僱主僱用15歲以下的兒童在工業機構內工作,並對非工業機構僱用年滿13歲但未足15歲的兒童作出規管;而《僱用青年(工業)規例》則規定受僱於工業機構的青年的工作時間安排;以及禁止青年受僱於危險行業。

6.6

此外,勞工處亦負責執行《入境條例》第IVB部的條文,以遏止僱用非法勞工,從而保障本地工人的就業機會。

二零零四年的工作概況和成績

主要的工作表現指標

6.7

本處在二零零四年進行了多項工作,加強保障僱員的權益和福利。這綱領下的主要工作表現指標載於圖六‧一

加強對違例欠薪個案的執法行動

6.8
勞工處非常重視僱主拖欠和短付僱員工資的情況,並採取有效的措施,以執行有關支付工資的法例。我們到全港各區的工作場所進行突擊檢查和視察,以查看是否有僱主違例欠薪的情況。勞工督察在全港的工作場所進行例行巡查時,主動與僱員面談,以查探是否有欠薪個案並進行打擊,而僱傭申索調查科則迅速就涉嫌違例欠薪的罪行作出深入調查。如有足夠證據,我們會立即進行檢控工作。
勞工督察向一名員工解釋其法定權益。
勞工督察向一名員工解釋其法定權益。
6.9
由於勞工處在二零零四年加強執法,就僱主違例欠薪發出傳票並由法院審結的個案增加至697宗,較二零零三年的588宗上升了18.5%。在二零零四年,被告人被定罪的傳票共有504張,較二零零三年的445張上升了13.3%。年內,最高罰款個案為140,000元,較二零零三年的50,000元為高。

保障和改善僱員權益的立法建議

6.10

年內,我們就實施有關在《僱傭條例》、《僱員補償條例》、《肺塵埃沉着病(補償)條例》及肺塵埃沉着病特惠金計劃下承認中醫藥的建議,繼續進行草擬法例的工作。

加強打擊非法僱傭活動

6.11

我們加強執法工作,確保勞工法例下僱員的法定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6.12
在二零零四年,勞工督察對不同經濟行業進行了131 727次視察,其中129 713次行動亦同時打擊僱用非法勞工。(圖六‧二)我們加強收集及分析非法僱傭活動的情報,並與警方及入境事務處舉行更多的聯合行動,即場逮捕非法勞工及其僱主。我們亦廣泛宣傳勞工處的投訴熱線(2815 2200),以方便市民提供非法僱傭活動的情報。新的執法模式能更有效打擊非法僱傭活動。在二零零四年,我們查獲760名懷疑非法勞工及196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較二零零三年查獲的人數分別多55%及128%。
勞工督察與警察在查獲懷疑非法勞工的工作場所,查問場所負責人。
勞工督察與警察在查獲懷疑非法勞工的工作場所,查問場所負責人。
6.13
我們透過例行巡查及對特定行業進行特別視察行動,執行《僱員補償條例》下強制購買工傷補償保險的規定。年內,我們視察61 111間不同行業的機構,並對違反該規定的僱主提出檢控。
6.14
在二零零四年,勞工處繼續與有外判服務的政府部門保持緊密合作,監察僱用非技術工人的承辦商,以保障僱員的權益。年內,我們共進行604次工作地點視察,較二零零三年增加17.7%,與1 963名工人進行面談,並對觸犯勞工法例的承辦商提出檢控,以及向外判服務的部門提供違反勞工法例及合約條款的承辦商資料,以便部門對有關承辦商採取適當的行政制裁。
6.15

為確保僱主遵守「補充勞工計劃」的規定,我們調查了25宗投訴和涉嫌違規個案,調查事項包括指稱僱主不給予外地勞工法定假日、要求外地勞工過長時間工作及短付工資。

處理僱員補償個案

6.16

根據現時不論過失的僱員補償制度,如僱員因工傷亡,該受傷僱員或身故僱員的家庭成員可獲補償。涉及死亡個案的索償由法院裁決,或根據在二零零零年八月推行的改良機制,由勞工處處長裁定。

6.17
本處接獲僱員補償個案的資料載列於圖六‧三六‧四。年內,我們處理了所呈報涉及病假超過三天的33 969宗受傷個案,包括12 077宗由僱主與僱員直接解決的個案。支付給輕傷個案及病假超過三天個案的受傷僱員的補償金額,分別是772萬元及2.54億元。
6.18
在二零零三年呈報的44 346宗僱員補償個案中,截至二零零四年年底已處理41 859宗病假超過三天的受傷個案及140宗死亡個案,支付給受傷僱員或身故僱員的家庭成員的補償金額達6.94億元,所損失的工作日數為1 116 741日。(圖六‧五)
6.19

工傷貸款計劃為工傷意外的受害人提供臨時援助。根據該計劃,每宗個案的合資格申請人最多可獲免息貸款15,000元。在二零零四年,經批核的申請有13宗,貸款總額為164,600元。

處理與「沙士」有關的索償

6.20

截至二零零四年年底,勞工處共收到414 宗(包括九宗死亡個案)由僱主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呈報有關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沙士」) 的僱員補償申索。由於感染「沙士」的僱員可能有其他後遺症,所以須待其病情穩定後,方適宜接受「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的判傷評估。至年底,勞工處已安排247 宗有關呼吸系統方面的判傷。由於部分僱員有其他後遺症,並曾接受有關的專科治療如骨科、內分泌科,勞工處亦積極安排各有關的專科評估。在本處的積極跟進下,截至年底,分別有七宗死亡個案及76 宗受傷個案的法定補償申索經勞工處簽發評定補償金額的證明書而獲得解決。

資訊及諮詢服務

電話諮詢中心

6.21
我們提供電話諮詢服務,處理有關勞工法例和本處各項服務的一般查詢。查詢者全日24小時均可按照交互式話音回應系統的指示,從眾多的項目中選聽預錄的信息,或利用傳真索取資料。在辦公時間內,電話諮詢主任會接聽電話,處理較複雜的查詢。由二零零四年一月至六月,電話諮詢中心共處理538 548個電話查詢。電話諮詢服務於二零零四年七月與效率促進組的綜合電話查詢中心所提供的電話諮詢服務合併,以提供更佳服務。由該月起,勞工處的查詢熱線2717 1771 由「1823政府熱線」負責接聽。

簡報會及宣傳活動

6.22

年內,我們為政府部門舉辦了四次簡報會,並為外地勞工舉辦31次簡介會,向有關人士講述他們的權利和責任。

6.23

我們進行廣泛宣傳,警惕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教育僱主及僱員認識他們在《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權利和責任。

打擊僱用非法家庭傭工的宣傳單張。
打擊僱用非法家庭傭工的宣傳單張。
《僱員補償條例》研討會使參加者進一步認識該條例及處理僱員補償個案的程序。
《僱員補償條例》研討會使參加者進一步認識該條例及處理僱員補償個案的程序。

與法定機構合作

6.24
我們與多個法定機構保持緊密合作。這些法定機構按法規成立,以推行各項保障僱員權益的計劃。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

6.25

《破產欠薪保障條例》規定設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下稱基金),而該基金須由一個委員會負責管理。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僱員如遭無力償債的僱主拖欠工資、代通知金及遣散費,可向該基金申請特惠款項。有關的申請須在僱員最後一個工作天後六個月內提出。

6.26
勞工處為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下稱破欠基金委員會)提供行政支援,包括查核基金接獲的申請,以及批核發放的款項。在二零零四年,我們共接獲13 631宗申請,較二零零三年的22 350宗,大幅下調39%。年內,所處理的申請共有22 071宗,是歷來最高的記錄,而發放的款項達3.81億元,有關我們接獲按經濟行業劃分的申請數目載列於圖六‧六。破欠基金委員會於二零零二年向政府申請一筆為數6.95億元的過渡貸款,並在二零零四年三月首次動用了2,200萬元貸款,以解決基金短期的現金周轉問題。隨著經濟持續改善,我們接獲的申請數目減少,截至二零零四年底,基金的累積總額已轉虧為盈,該年度的累積盈餘為4,900萬元。
6.27

本處與破欠基金委員會十分重視基金可能被濫用的問題,對僱主將支付工資的責任轉嫁予基金的問題尤為關注。因此,我們訂有嚴格的審查機制處理所有申請。政府在二零零二年成立一個「跨部門專責小組」,進一步防止基金可能被濫用,小組成員包括勞工處、破產管理署、警務處商業罪案調查科及法律援助署的代表。

肺塵埃沉着病補償

6.28
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是根據《肺塵埃沉着病(補償)條例》成立,以便為肺塵埃沉着病患者提供補償金。該委員會的經費來自向建造業及石礦業收取的徵款。根據《肺塵埃沉着病(補償)條例》,勞工處負責評定申請人是否有資格獲得補償。在二零零四年年底,共有1 995 名合資格人士按月獲基金委員會發放補償金。年內,委員會發出的補償款項共達1.65億元。

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

6.29

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是根據《僱員補償援助條例》成立。該局負責管理僱員補償援助計劃,為因工受傷而未能向僱主或其承保人取得應得補償的僱員提供援助。在二零零四年,管理局共批准申請282宗,發放款項達1.32億元。由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起,保險業成立的保險公司(僱員補償)無力償債管理局,在僱員補償保險人無力償債的情況下,替代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履行保險公司在僱員補償保險單下的賠償責任。

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

6.30

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是根據《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成立,以便為因受僱從事指定高噪音工作而罹患噪音所致失聰的僱員提供補償金及付還購買、維修和更換聽力輔助器具的開支。年內,管理局共接獲198宗補償申請,並批准52宗申請,發放補償款項達590萬元。此外,管理局收到467宗有關支付聽力輔助器具開支的申請,批准488宗申請(包括上年度接獲的申請個案),共支付約2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