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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顧問委員會報告 2011-2012 - 第四章

僱員補償委員會

4.1 引言

僱員補償委員會於1986年8月成立,就僱員補償制度的效益及有關法例提供意見。

4.2 職權範圍

委員會成立的目的如下:

  • 檢討香港的僱員補償制度;
  • 就僱員補償的立法建議提供意見及檢討現行法例;以及
  • 向勞工處建議可採取的措施,以改善與僱員補償有關的行政機制。

4.3 成員組織

僱員補償委員會的委員由勞工處處長委任。委員會在2011-2012年度的成員組織如下:

僱員補償委員會在2011-2012年度的成員名單載於附錄I

4.4 2011-2012年度的活動

在2011-2012年度,僱員補償委員會討論了下列事項:

修訂僱員補償法例的進展及勞工處在僱員補償範疇的工作

  • 委員會察悉在2010年及2011年有關改善僱員補償的法例修訂如下:
    • 《2009 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草案》已於2010 年2 月3 日獲立法會通過,而有關修訂條文已分階段實施,以改善對職業性失聰人士的補償,並調整《僱員補償保險徵款條例》所規定的僱員補償保險徵款的整體徵款率及分配比率。
    • 為了配合當局實施中成藥註冊制度來加強對中成藥的監管,《僱員補償條例》及《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肺塵病條例》)有關付還註冊中成藥的藥物費用安排的條文已由2011年1月14日起生效。
  • 委員會察悉勞工處於2010 年及2011 年在處理僱員補償聲請方面的工作、為加強公眾認識僱傭雙方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所享有/肩負的權益和責任而進行的宣傳和教育活動,以及該條例的巡查和執法情況。

檢討《僱員補償條例》、《肺塵病條例》及《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失聰補償條例》)的各項補償金額

委員會同意了一項建議方案:按照2009-2010年檢討期間各個相關調整指標的增幅,提高《僱員補償條例》、《肺塵病條例》及《失聰補償條例》合共十個補償項目的金額,而將檢討結果顯示有下調空間的各項《僱員補償條例》及《肺塵病條例》的補償金額維持在現有水平。這項建議其後提交勞工顧問委員會考慮(見3.2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