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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顧問委員會報告 2009-2010 - 第八章

職業安全及健康委員會

8.1 引言

職業安全及健康委員會於1997年1月成立,就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和有關事宜提供意見。

8.2 職權範圍

委員會成立的目的如下:

  • 檢討香港的職業安全及健康標準;
  • 就職業安全與健康的立法建議提出意見及檢討現行的法例;以及
  • 向勞工處建議可採取的措施,以改善現時執行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的制度。

8.3 成員組織

職業安全及健康委員會的委員由勞工處處長委任。委員會在2009-2010年度的成員組織如下:

職業安全及健康委員會在2009-2010年度的成員名單載於附錄V

8.4 2009-2010年度的活動

在2009-2010年度,職業安全及健康委員會就下列事項提供意見:

有關實施《工廠及工業經營(負荷物移動機械)規例》第二階段的證書規定

委員會討論了勞工處建議在2011年初實施《工廠及工業經營(負荷物移動機械)規例》第二階段的證書規定。該項規定將要求在建築地盤使用五種負荷物移動機1的操作員,必須接受相關訓練及持有有效證書。委員會支持勞工處的建議。

檢討「安全使用塔式起重機工作守則」

為配合環境轉變,以及因應建造業議會發出「塔式起重機安全指引」(指引)後的相關執法經驗,勞工處已展開檢討「安全使用塔式起重機工作守則」的工作。這次檢討的主要目的是把該指引建議的良好做法納入守則之內。委員會積極討論並為守則如何提升塔式起重機操作安全提供了實務建議。

檢討現行強制性安全訓練制度及建議的改善措施

委員會考慮了勞工處檢討現行強制性安全訓練制度後所建議的改善措施,同意有需要改善此制度,並支持勞工處建議分兩階段推行相關措施,包括在第一階段劃一課程內容、合併課程指引及統一擬備試卷。委員會亦討論如何監察課程營辦機構及加強對表現欠佳的機構採取紀律行動,以確保這些訓練課程的質素達致一定水平。委員會同意在決定第二階段措施前,應先進行更詳細的研究及聽取各相關人士的意見。

要求覆核暫時停工通知書的申請

勞工處向一間公司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禁止在其物業內設置有升降機槽救生門的電錶房內進行工作。該公司其後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條例)第11(1)條向勞工處申請覆核2。勞工處處長在作出有關決定前,就該個案諮詢了委員會的意見。最後,勞工處確認該暫時停工通知書,並拒絕有關的覆核申請。


1規例內附表第II部(f)至(j)段所涵蓋的五種負荷物移動機包括壓實機、傾卸車、平土機、機車及鏟運機。

2根據該條例第11(3)條規定,勞工處處長須在收到申請覆核的14天內藉確認、撤銷或更改該通知書而對該申請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