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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僱傭條例》「連續性合約」的規定

立法會於2025年6月18日通過修訂《僱傭條例》下「連續性合約」規定的工作時數(工時)門檻。在新規定下,僱員如符合以下條件,他便屬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

(1) 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及

(2) 僱員的工時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i)   他每星期最少工作17小時;或

      (ii) (當他在某一星期工作少於17小時)他在該星期及其緊接過去三星期組成的四星期期間(註)工作不少於68小時。

(註)僱員在此四星期期間受僱於有關僱主。

修訂後《僱傭條例》的其他條文會繼續應用,僱員現時享有各項法定權益的資格維持不變。換言之,僱員符合修訂後的「連續性合約」規定,如同時符合有關僱傭權益的其他條件,便可享有該項權益。

有關僱傭合約是否屬於「連續性合約」的爭論,僱主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該合約並非「連續性合約」。

新規定將由2026年1月18日起適用。在新規定適用前的僱傭期,僱員仍須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才符合「連續性合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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