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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條例》(第608章)

適用範圍

問 1 : 法定最低工資的適用範圍為何?
答 1 :

法定最低工資適用於所有僱員,不論他們是月薪、週薪、日薪、時薪、件薪、長工、臨時工、全職、兼職或其他僱員,也不論他們是否按《僱傭條例》的「連續性合約」(註1) 受僱,但不適用於下列人士:

*《僱傭條例》所不適用的人士(註2)
*留宿家庭傭工(註3)
*指定的實習學員,以及正處於獲豁免學生僱用期的工作經驗學員

註1 :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如符合以下條件,他便屬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

(1)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及
(2)僱員的工作時數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i) 他每星期最少工作17小時;
     (ii) (當他在某一星期工作少於17小時)他在該星期及其緊接過去三星期組成的四星期期間[1]工作不少於68小時[2]

[1] 僱員在此四星期期間受僱於有關僱主。
[2] 有關條文載於《2025年僱傭(修訂)條例》,並由2026年1月18日起適用。在此日期前的僱傭期,僱員仍須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才符合「連續性合約」規定。

註2 : 《僱傭條例》不適用於:(a) 僱主家屬並與僱主同住的僱員﹔(b)《往香港以外地方就業合約條例》所界定的僱員﹔(c) 根據《商船(海員)條例》所指的船員協議而服務的人,或在並非於香港註冊的船上服務的人﹔及(d) 按照《學徒制度條例》註冊的學徒。就(d)而言,雖然《僱傭條例》內的若干規定適用於有關的註冊學徒,但法定最低工資並不適用於他們。 

註3 : 這是指免費居於受僱工作的住戶的家庭傭工(包括家務助理、護理員、司機、園丁、船工或其他私人傭工),不論該傭工的性別、種族及國籍。

 

問 2 : 法定最低工資豁免哪些實習學員及工作經驗學員?
答 2 : 法定最低工資不適用於指定的實習學員,以及正處於獲豁免學生僱用期的工作經驗學員。詳情如下:

指定的實習學員

指定的實習學員 指下列類別的學生僱員-

* 進行由《最低工資條例》附表1 指明的本地教育機構安排或認可的工作實習,而這實習屬該教育機構向該學生提供的全日制經評審課程的必修或選修部分;或
*居於香港,並進行由某機構安排或認可的工作實習,而這實習屬該機構向該學生提供的學位或更高程度的非本地學術資格的全日制教育課程的必修或選修部分。

正處於獲豁免學生僱用期的工作經驗學員

工作經驗學員指下列類別的學生僱員-

*修讀由《最低工資條例》附表1 指明的本地教育機構提供的全日制經評審課程;或
*居於香港,並修讀學位或更高程度的非本地學術資格的全日制教育課程,

而該學生在開始受僱時仍未滿26歲,以及與僱主協議獲豁免學生僱用期,為期不多於連續59天,並須符合以下條件-

(a) 該學生不曾於同一公曆年內開始另一段獲豁免學生僱用期(註 1)(不論是否受僱於同一僱主);
(b) 該學生已就以上(a)項的事實作出法定聲明,並向僱主提供有關的法定聲明或其副本。

勞工處已印備《法定最低工資:學生僱員及僱主須知》(1.19 MB) 小冊子,介紹有關豁免的詳情。

註1 : 公曆年是由1月1日至12月31日。

  

問 3 : 法定最低工資是否適用於殘疾僱員?
答 3 :

法定最低工資適用於所有僱員,包括殘疾僱員。因此,殘疾僱員同樣有權收取不少於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的薪酬。《最低工資條例》亦提供特別安排,讓殘疾僱員選擇進行生產能力評估,釐定他們應獲得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的薪酬,抑或收取按生產能力釐定的工資。啟動評估的權利只屬於殘疾僱員,而並不屬於僱主。如殘疾僱員沒有選擇進行生產能力評估,僱主必須向他們支付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的薪酬。

按此瀏覽殘疾僱員生產能力評估的詳情或參閱勞工處已印備的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