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1. |
僱主在甚麼情況下須支付遣散費給僱員? |
| 問2. |
甚麼是裁員? |
| 問3. |
甚麼是停工? |
| 問4. |
如僱主因裁員而解僱僱員,須於何時支付遣散費? |
| 問5. |
僱主在甚麼情況下須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僱員? |
| 問6. |
僱主須於何時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 |
| 問7. |
僱主如因裁員而解僱受僱滿5年的僱員,是否須要同時支付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
| 問8. |
如何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
| 問9.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權益、職業退休計劃利益及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可否用作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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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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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1. |
僱主在甚麼情況下須支付遣散費給僱員? |
| 答1. |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並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可享有遣散費:
| ( 1 ) |
因裁員而遭解僱*; |
| ( 2 ) |
在固定期限的合約期滿後,因裁員而不獲續約*;或 |
| ( 3 ) |
遭停工。 |
*若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7天,以書面要求僱員續訂合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無權獲得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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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2. |
甚麼是裁員? |
| 答2. |
僱員若基於以下原因,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
| ( 1 ) |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 |
| ( 2 ) |
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或 |
| ( 3 ) |
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而解僱僱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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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3. |
甚麼是停工? |
| 答3. |
如僱傭合約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該種工作而定,則在以下情況,僱員可視作被停工:
| ( 1 ) |
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 |
| ( 2 ) |
在連續26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
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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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4. |
如僱主因裁員而解僱僱員,須於何時支付遣散費? |
| 答4. |
如僱主因裁員而解僱僱員,應盡快向僱員支付遣散費。而《僱傭條例》亦規定,僱主必須在收到僱員以書面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後的2個月內,向僱員支付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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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5. |
僱主在甚麼情況下須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僱員? |
| 答5. |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5年,並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可享有長期服務金:
| ( 1 ) |
被僱主解僱(但並非因裁員或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 |
| ( 2 ) |
在固定期限的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 |
| ( 3 ) |
在職期間死亡; |
| ( 4 ) |
獲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而辭職;或 |
| ( 5 ) |
65歲或以上辭職。 |
*若僱主在合約期滿之前不少於7天,以書面要求僱員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無權獲得長期服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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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6. |
僱主須於何時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 |
| 答6. |
僱主須在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至於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已故僱員的家屬的期限則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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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7. |
僱主如因裁員而解僱受僱滿5年的僱員,是否須要同時支付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
| 答7. |
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可獲得遣散費,但不可同時獲得長期服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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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8. |
如何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
| 答8. |
如僱員的僱傭期沒有橫跨2025年5月1日1 (即取消強制性公積金(下稱「強積金」)「對沖」安排的生效日期)(下稱「轉制日」),或僱員不受強積金制度或其他法定退休計劃涵蓋2 ,整段僱傭期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按以下方法計算:
| 月薪僱員 |
| (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 X 2/3)# |
× |
可追溯的 服務年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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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薪或件薪僱員 |
(僱員最後工作的30個正常工作日 中由僱員選任何18天工資*)# |
× |
可追溯的 服務年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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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僱員的僱傭期橫跨2025年5月1日3 ,其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會以轉制日為界,分為轉制前(即轉制日前的服務年資)及轉制後(即轉制日起的服務年資)兩部分,計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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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制前部分 |
轉制後部分 |
| 月薪僱員 |
(轉制日前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 × 2/3)# × 轉制日前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終止僱傭前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 × 2/3)# × 轉制日起的服務年資 |
| 日薪或件薪僱員 |
(轉制日前最後工作的30個正常工作日中由僱員選任何18天工資^)# × 轉制日前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終止僱傭前最後工作的30個正常工作日中由僱員選任何18天工資*)# × 轉制日起的服務年資 |
未足1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請按此處參考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213 KB)(PDF)的資料。
| * |
僱員亦可選擇以緊接其合約的終止日期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如僱員的僱傭合約是以代通知金的方式終止,僱員可選擇以緊接有關代通知金計至該日為止的日期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
| ^ |
僱員亦可選擇以緊接轉制日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
| # |
以$22,500的三分之二(即$15,000)爲上限。 |
| 1 |
即僱員的僱傭合約於2025年5月1日之前終止,或僱員於2025年5月1日或之後入職。 |
| 2 |
例如家庭傭工,以及不足18歲或入職時已年滿65歲或以上的僱員。 |
| 3 |
即僱員於2025年5月1日前入職,而僱員的僱傭合約於2025年5月1日或之後終止。 |
(詳情請按此) (2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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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9. |
在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後,僱員享有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是否可繼續與強積金計劃權益、職業退休計劃利益或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對沖」? |
| 答9. |
- 如僱員的僱傭合約在2025年5月1日之前終止,僱主可用僱主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職業退休計劃僱主供款既有利益及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對沖」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 如僱員在2025年5月1日或之後入職, 僱主不可用僱主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但可繼續用僱主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及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對沖」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 如僱員的僱傭期橫跨2025年5月1日,僱主可繼續用僱主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但不可「對沖」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僱主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及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可繼續「對沖」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及/或轉制後部分。
- 取消「對沖」安排亦適用於參加職業退休計劃的僱員。
(詳情請按此) (224 KB)
- 由2025年5月1日起,合資格的僱主按《僱傭條例》向僱員支付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後,可就轉制後部分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支出向政府申請資助4。詳情請瀏覽專題網頁:https://www.op.labour.gov.hk。
注意:在進行上述的款項「對沖」時,僱主必須遵守《僱傭條例》就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時限及規定。 (有關因支付/須支付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而申請獲發職業退休計劃利益或強積金計劃累算權益的詳情,請向有關計劃的受託人查詢。)
| 4 |
「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資助計劃」是一項為期25年的政府行政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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