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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顾问委员会报告 2009-2010 - 第八章

职业安全及健康委员会

8.1 引言

职业安全及健康委员会于1997年1月成立,就职业安全及健康法例和有关事宜提供意见。

8.2 职权范围

委员会成立的目的如下:

  • 检讨香港的职业安全及健康标准;
  • 就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立法建议提出意见及检讨现行的法例;以及
  • 向劳工处建议可采取的措施,以改善现时执行职业安全及健康法例的制度。

8.3 成员组织

职业安全及健康委员会的委员由劳工处处长委任。委员会在2009-2010年度的成员组织如下:

职业安全及健康委员会在2009-2010年度的成员名单载于附录V

8.4 2009-2010年度的活动

在2009-2010年度,职业安全及健康委员会就下列事项提供意见:

有关实施《工厂及工业经营(负荷物移动机械)规例》第二阶段的证书规定

委员会讨论了劳工处建议在2011年初实施《工厂及工业经营(负荷物移动机械)规例》第二阶段的证书规定。该项规定将要求在建筑地盘使用五种负荷物移动机1的操作员,必须接受相关训练及持有有效证书。委员会支持劳工处的建议。

检讨「安全使用塔式起重机工作守则」

为配合环境转变,以及因应建造业议会发出「塔式起重机安全指引」(指引)后的相关执法经验,劳工处已展开检讨「安全使用塔式起重机工作守则」的工作。这次检讨的主要目的是把该指引建议的良好做法纳入守则之内。委员会积极讨论并为守则如何提升塔式起重机操作安全提供了实务建议。

检讨现行强制性安全训练制度及建议的改善措施

委员会考虑了劳工处检讨现行强制性安全训练制度后所建议的改善措施,同意有需要改善此制度,并支持劳工处建议分两阶段推行相关措施,包括在第一阶段划一课程内容、合并课程指引及统一拟备试卷。委员会亦讨论如何监察课程营办机构及加强对表现欠佳的机构采取纪律行动,以确保这些训练课程的质素达致一定水平。委员会同意在决定第二阶段措施前,应先进行更详细的研究及听取各相关人士的意见。

要求复核暂时停工通知书的申请

劳工处向一间公司发出暂时停工通知书,禁止在其物业内设置有升降机槽救生门的电表房内进行工作。该公司其后根据《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条例)第11(1)条向劳工处申请复核2。劳工处处长在作出有关决定前,就该个案谘询了委员会的意见。最后,劳工处确认该暂时停工通知书,并拒绝有关的复核申请。


1规例内附表第II部(f)至(j)段所涵盖的五种负荷物移动机包括压实机、倾卸车、平土机、机车及铲运机。

2根据该条例第11(3)条规定,劳工处处长须在收到申请复核的14天内藉确认、撤销或更改该通知书而对该申请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