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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及健康(显示屏幕设备)规例》

「职业安全及健康(显示屏幕设备)规例」生效日期公告已于二零零三年五月九日在宪报刊登,该规例已于二零零三年七月四日开始实施。

本规例旨在保障长时间使用显示屏幕设备工作的雇员的安全及健康。规例主要有以下规定:

  1. 工作地点的负责人须在规例实施后的十四天内,对现有的工作间进行危险评估。新的工作间则必须于他们首次供使用者使用前,作出危险评估。若工作间已有显著改变,又或最近一次对工作间作出的评估的情况已有显著改变,则工作地点的负责人须检讨该危险评估。
  2. 负责人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备存所有危险评估的纪录,并在该工作间不再由任何使用者使用后,保留该纪录最少两年;并须出示纪录以供查阅。
  3. 负责人须采取步骤,把危险评估中所确定的危险,减至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属最低的水平。
  4. 负责人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向使用者提供危险评估纪录以及在评估后所采取的行动的纪录。
  5. 负责人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确保工作地点的工作间对使用者的安全及健康是适合的。
  6. 雇主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确保其所雇用的使用者获提供有关使用工作间之安全及健康方面的所需训练。
  7. 在工作地点的工作间的使用者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遵从工作制度及工作常规,并遵守减低危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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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需要进一步资料,请致电2852 4041与本处职业健康服务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