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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侍产假



订立法定侍产假的《2014年雇佣(修订)条例》于2015年2月27日开始实施。

如果男性雇员的子女于2015年2月27日或之后出生,并符合法例的其他规定,便可就其配偶/伴侣每次分娩享有3天侍产假。雇员可一次过放取3天侍产假,或分开逐日放取。侍产假可在婴儿的预计出生日期前4个星期,至婴儿出生日期当日起计的10个星期内的任何日子内放取。若符合領取侍产假薪酬的资格,雇员可获发款额为其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的侍产假薪酬。

《雇佣条例》:侍产假简介 (PDF)

《2014年雇佣(修订)条例》原文 (PDF)

有关法定侍产假的常见问题解答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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