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1. |
雇主在甚么情况下须支付遣散费给雇员? |
| 问2. |
甚么是裁员? |
| 问3. |
甚么是停工? |
| 问4. |
如雇主因裁员而解雇雇员,须于何时支付遣散费? |
| 问5. |
雇主在甚么情况下须支付长期服务金给雇员? |
| 问6. |
雇主须于何时向雇员支付长期服务金? |
| 问7. |
雇主如因裁员而解雇受雇满5年的雇员,是否须要同时支付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 |
| 问8. |
如何计算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 |
| 问9.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权益、职业退休计划利益及按服务年资支付的酬金,可否用作抵销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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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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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 |
雇主在甚么情况下须支付遣散费给雇员? |
| 答1. |
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24个月,并符合下列其中一项条件,可享有遣散费:
| ( 1 ) |
因裁员而遭解雇*; |
| ( 2 ) |
在固定期限的合约期满后,因裁员而不获续约*;或 |
| ( 3 ) |
遭停工。 |
*若雇主在合约终止日或合约期限届满日之前不少于7天,以书面要求雇员续订合约或以新合约重新聘用,而雇员不合理地拒绝该项要求,则雇员无权获得遣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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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2. |
甚么是裁员? |
| 答2. |
雇员若基于以下原因,即视作因裁员而被解雇:
| ( 1 ) |
雇主结束或准备结束营业而解雇雇员; |
| ( 2 ) |
雇主停止或准备停止经营雇员受雇的工作场所而解雇雇员﹔或 |
| ( 3 ) |
雇主对雇员所担任的工作,或对雇员在其受雇地点所担任的工作需求量缩减或预期会缩减而解雇雇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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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3. |
甚么是停工? |
| 答3. |
如雇佣合约订明雇员的报酬须视乎他获雇主提供其所受雇的该种工作而定,则在以下情况,雇员可视作被停工:
| ( 1 ) |
在任何连续4个星期内,不获雇主分配工作并不获支付工资的日数超过正常工作日数总和的一半;或 |
| ( 2 ) |
在连续26个星期内,不获分配工作并不获支付工资的日数超过正常工作日数总和的三分之一。 |
上述正常工作日数,并不包括闭厂、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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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4. |
如雇主因裁员而解雇雇员,须于何时支付遣散费? |
| 答4. |
如雇主因裁员而解雇雇员,应尽快向雇员支付遣散费。而《雇佣条例》亦规定,雇主必须在收到雇员以书面发出申索遣散费的通知后的2个月内,向雇员支付遣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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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5. |
雇主在甚么情况下须支付长期服务金给雇员? |
| 答5. |
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满5年,并符合下列其中一项条件,可享有长期服务金:
| ( 1 ) |
被雇主解雇(但并非因裁员或犯严重过失而被即时解雇); |
| ( 2 ) |
在固定期限的合约期满后不获续约*; |
| ( 3 ) |
在职期间死亡; |
| ( 4 ) |
获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发出指定的证明书,证明永久不适合担任现时的工作而辞职;或 |
| ( 5 ) |
65岁或以上辞职。 |
*若雇主在合约期满之前不少于7天,以书面要求雇员续约或以新合约重新聘用,而雇员不合理地拒绝该项要求,则雇员无权获得长期服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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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6. |
雇主须于何时向雇员支付长期服务金? |
| 答6. |
雇主须在雇佣合约终止后7天内向雇员支付长期服务金。至于支付长期服务金给已故雇员的家属的期限则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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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7. |
雇主如因裁员而解雇受雇满5年的雇员,是否须要同时支付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 |
| 答7. |
雇员因裁员而遭解雇,可获得遣散费,但不可同时获得长期服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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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8. |
如何计算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 |
| 答8. |
如雇员的雇佣期没有横跨2025年5月1日1 (即取消强制性公积金(下称「强积金」)「对冲」安排的生效日期)(下称「转制日」),或雇员不受强积金制度或其他法定退休计划涵盖2 ,整段雇佣期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按以下方法计算:
| 月薪雇员 |
| (最后一个月全月工资* X 2/3)# |
× |
可追溯的 服务年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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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薪或件薪雇员 |
(雇员最后工作的30个正常工作日 中由雇员选任何18天工资*)# |
× |
可追溯的 服务年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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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雇员的雇佣期横跨2025年5月1日3 ,其遣散费/长期服务金会以转制日为界,分为转制前(即转制日前的服务年资)及转制后(即转制日起的服务年资)两部分,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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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前部分 |
转制后部分 |
| 月薪雇员 |
(转制日前最后一个月全月工资^ × 2/3)# × 转制日前可追溯的服务年资 |
(终止雇佣前最后一个月全月工资* × 2/3)# × 转制日起的服务年资 |
| 日薪或件薪雇员 |
(转制日前最后工作的30个正常工作日中由雇员选任何18天工资^)# × 转制日前可追溯的服务年资 |
(终止雇佣前最后工作的30个正常工作日中由雇员选任何18天工资*)# × 转制日起的服务年资 |
未足1年的服务年期则按比例计算。 请按此处参考可追溯的服务年资(196 KB)(PDF)的资料。
| * |
雇员亦可选择以紧接其合约的终止日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如雇员的雇佣合约是以代通知金的方式终止,雇员可选择以紧接有关代通知金计至该日为止的日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
| ^ |
雇员亦可选择以紧接转制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
| # |
以$22,500的三分之二(即$15,000)爲上限。 |
| 1 |
即雇员的雇佣合约于2025年5月1日之前终止,或雇员于2025年5月1日或之后入职。 |
| 2 |
例如家庭佣工,以及不足18岁或入职时已年满65岁或以上的雇员。 |
| 3 |
即雇员于2025年5月1日前入职,而雇员的雇佣合约于2025年5月1日或之后终止。 |
(详情请按此)(2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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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9. |
在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后,雇员享有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是否可继续与强积金计划权益、职业退休计划利益或按服务年资支付的酬金「对冲」? |
| 答9. |
- 如雇员的雇佣合约在2025年5月1日之前终止,雇主可用雇主强积金供款累算权益、职业退休计划雇主供款既有利益及按服务年资支付的酬金「对冲」雇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
- 如雇员在2025年5月1日或之后入职, 雇主不可用雇主强积金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对冲」雇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但可继续用雇主强积金自愿性供款累算权益及按服务年资支付的酬金「对冲」雇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
- 如雇员的雇佣期横跨2025年5月1日,雇主可继续用雇主强积金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对冲」雇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但不可「对冲」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后部分)。雇主强积金自愿性供款累算权益及按服务年资支付的酬金,可继续「对冲」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及/或转制后部分。
- 取消「对冲」安排亦适用于参加职业退休计划的雇员。
(详情请按此)(224 KB)
- 由2025年5月1日起,合资格的雇主按《雇佣条例》向雇员支付遣散费/长期服务金后,可就转制后部分的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支出向政府申请资助4。详情请浏览专题网页:https://www.op.labour.gov.hk。
注意:在进行上述的款项「对冲」时,雇主必须遵守《雇佣条例》就支付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的时限及规定。 (有关因支付/须支付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而申请获发职业退休计划利益或强积金计划累算权益的详情,请向有关计划的受讬人查询。)
| 4 |
「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资助计划」是一项为期25年的政府行政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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