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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指南

附錄III

註冊為安全審核員須具備的資格

  1. 除第3段另有規定外,有關人士須─
    1. 為《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所指的註冊安全主任;
    2. 具有不少於3年全職擔任管理職位的經驗(該等經驗須於緊接提出有關申請前的5年內取得),而該職位是負責某工業經營的工業安全及健康事宜的;
    3. (除第2段另有規定外)在提出註冊申請時,擔任(b)段提述的管理職位或同類職位;
    4. (i) 已圓滿地完成註冊計劃營辦人6主辦的計劃;或
      (ii) 在本部分有關註冊為安全審核員的規定生效前,已圓滿地完成處長承認的計劃;及 
    5. 明白香港法例中關乎工業安全及健康事宜的規定。
  2. 處長可藉書面通知豁免某人,使其不受第1(c)段的規定規限。
  3. 如屬在緊接本部分有關註冊為安全審核員的規定生效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的情況,並只限於這種情況下,有關人士須─
    1. 具有不少於18個月全職擔任管理職位的經驗(該等經驗須於緊接本部分有關註冊為安全審核員的規定生效前的3年內取得),而該職位是負責某工業經營的工業安全及健康事宜的;及
    2. 已圓滿地完成處長承認的計劃。


6「註冊計劃營辦人」指註冊為計劃營辦人的人。任何人如符合附錄IV內適用於他的規定,而有關計劃亦符合該附錄內適用於該計劃的規定,該人即有資格註冊為計劃營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