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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顧問委員會報告2017-2018 - 第四章

僱員補償委員會

4.1 引言

僱員補償委員會於1986年8月成立,就僱員補償制度的效益及有關法例提供意見。

4.2 職權範圍

僱員補償委員會成立的目的如下:

  • 檢討香港的僱員補償制度;
  • 就僱員補償的立法建議提供意見及檢討現行法例;及
  • 向勞工處建議可採取的措施,以改善與僱員補償有關的行政機制。

4.3 成員組織

僱員補償委員會的委員由勞工處處長委任。委員會在2017-2018年度的成員組織如下:

僱員補償委員會在2017-2018年度的成員名單載於附錄I

4.4 2017-2018年度的活動

在2017-2018年度,僱員補償委員會討論了下列事項:

僱員補償法例的修訂及勞工處在僱員補償範疇的工作
  • 委員會察悉立法會於2017年3月1日通過三項決議,上調《僱員補償條例》、《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肺塵病條例》)及《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失聰補償條例》)合共18個補償項目的金額,以顧及在2014年至2015年期間的工資及物價變動和相關因素。經調整的補償金額由4月1日起生效。
  • 委員會察悉勞工處於2016年及2017年在處理僱員補償聲請方面的工作、為加強公眾認識僱傭雙方在《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權益和責任而進行的宣傳和教育活動,以及確保僱主遵行法例的巡查和執法情況。
調整《僱員補償條例》、《肺塵病條例》及《失聰補償條例》各項補償項目的金額,以及擴大《肺塵病條例》的醫療裝置範圍

委員會同意了一項建議方案:按照2016年及2017年有關工資和物價的變動以及其他相關因素的檢討結果,調高《僱員補償條例》、《肺塵病條例》及《失聰補償條例》合共18個補償項目的金額,並擴大《肺塵病條例》有關醫療裝置的範圍。這項建議其後提交勞顧會考慮(見3.2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