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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復職或再次聘用命令

《2018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

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復職或再次聘用命令


《2018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於2018年10月19 日開始實施。

如僱員於2018年10月19日或之後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 ,以及尋求復職或再次聘用,勞資審裁處如認為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屬恰當及切實可行的話,可無須先取得僱主的同意,便可作出該命令。如僱主最終沒有履行有關命令將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僱員,須向僱員支付一筆額外款項,款額為有關僱員平均月薪的三倍,上限為72,500元。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不支付該額外款項,屬刑事罪行。

有關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復職或再次聘用命令條文之修訂簡介 (PDF)

《2018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原文 (PDF)

有關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復職或再次聘用命令的常見問題解答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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