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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答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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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 | 雇主在什么情况下须支付遣散费给雇员? |
| 答1. | 雇员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24个月,因裁员而遭雇主解雇或被停工,便可享有遣散费。 回到问题 |
| 问2. | 什么是裁员? |
| 答2. | 雇员如因以下情况而遭解雇,可视为因裁员而遭解雇:
- 雇主结束或准备结束营业;
- 雇主已停止或拟停止经营在雇员受雇工作地点从事的业务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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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对雇员所担任的工作,或对雇员在其受雇地点所担任的工作需求量缩减,已告停止或预期会停止或缩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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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3. | 什么是停工? |
| 答3. | 如雇员在以下情况,可视为停工:
- 任何连续4个星期内,不获雇主分配工作并且不获支付工资的日数超过正常工作日总数的一半;或
- 在连续26个星期内,不获分配工作并且不获支付工资的日数超过正常工作日总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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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4. | 雇主在什么情况下须支付长期服务金给雇员? |
| 答4. | 若雇员按连续性合约为雇主服务满
5年或以上 及: - 并非因为犯严重过失或因裁员而遭解雇;
- 由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发出指定证明书,证明永久不适合担任现时的工作并辞职;
- 年满 65岁或以上并辞职;或
- 在职期间死亡,
雇主便须支付长期服务金给雇员。 回到问题 |
| 问5. | 雇主如因裁员而遣散受雇不少于5年的雇员,是否须要同时支付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 |
| 答5. | 不须要。雇员因裁员而遭解雇,可获得遣散费,
但不可同时获得长期服务金。 回到问题 |
| 问6. | 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计算方法有否分别? |
| 答6. | 没有分别。 两者的计算方法如下:
月薪
雇员: | (月薪×2/ 3) *× 可追溯的服务年资 | 日薪
/ 件薪 雇员: | 18日工资 *× 可追溯的服务年资 | (*
注:款额以港币 $22, 500的三分之二为上限。) 不足1年的服务年期则按比例计算。请按此处参考可追溯的服务年资
(PDF) 的资料,该资料已载于《雇佣条例简明指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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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7. | 强积金计划权益、退休计划利益及酬金可否用作抵销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
| 答7. | 如雇员有权享有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而:
- 一笔按服务年资支付的酬金或一笔职业退休计划利益(非归因于雇员供款的部份)已支付予该雇员; 或
- 在强积金计划中,就该雇员持有一笔累算权益(非归因于雇员供款的部份),或该笔累算权益已支付予该雇员;
则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可扣除上述的款项,但须与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的服务年资有关的款额为限。 回到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