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指南
2. 東主及承建商的責任
2.4 委任註冊安全審核員進行安全審核
附錄I指明的第1或3類東主或承建商應 ─
- 委任一名註冊安全審核員就其工業經營進行安全審核;
「註冊安全審核員」指註冊為安全審核員,以進行或建議進行安全審核的人。任何人如符合附錄III的規定,即有資格註冊為安全審核員。
「安全審核」指具以下目的的安排:收集、評估和核證某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附錄II指明的該制度所包含的元素)在效率、效能及可靠性方面的資料,及考慮對該制度的改善。
當委派安全審核員時,應考慮以下基本要素:
- 該審核員應明白自己的工作和有足夠能力去執行該工作;
- 該審核員應熟悉有關行業的作業和程序;
- 該審核員應對業內的安全管理實務擁有良好知識;及
- 該審核員應具備有關資歷、經驗和具審核標準∕制度的知識,使其能評估制度成效及找出弊端。
- 確保安全審核按以下規定進行 ─
- 如有關工業經營涉及建築工程,每6個月內進行至少一次;
- 其他情況下,每12個月內進行至少一次;或
- 根據處長書面規定的較短期間內進行。
[目錄] | [1. 引言] |
[2. 東主及承建商的責任] | [3. 註冊安全審核員、安全查核員及計劃營辦人的責任] |
[4. 罰則] | [5. 勞工處出版的相關職安健刊物] |
[6. 資料查詢] | [附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