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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指南

2. 東主及承建商的責任

2.11 交出安全查核報告等以供查閱

東主或承建商應 ─

  • 提供安全查核報告或改善計劃予索閱該報告或計劃的職業安全主任查閱;
  • 容許職業安全主任複印該報告或計劃;
  • 在接獲處長的書面要求後14天內,向處長提供該報告或計劃的文本;
  • 在接獲處長的書面要求後14天內,向處長提供支持該報告或計劃中指明或提述的事宜的文件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