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政府在1995年發表了《香港工業安全檢討諮詢文件》。該檢討建議政府改變工業安全策略,由著重採取執法行動改為致力推廣安全管理。該檢討重申,確保工作安全的主要責任,應由造成危險和在危險情況下工作的人士,即東主和工人承擔,其最終目的是使東主和其工人能夠自我規管,而這也是能否長遠改善安全標準的關鍵。就此,政府應設立法律規範,使東主和工人能夠透過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進行自我規管。
當局制定《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下稱該規例),旨在落實上述諮詢文件的建議。在該規例下,東主和承建商須實施一個包含14項元素及適用於香港情況的安全管理制度。東主和承建商除了須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外,亦須對其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安全審核或安全查核。
本指南概述該規例的主要條文,讓東主和承建商更了解在該規例下他們的責任。本指南旨在以簡單文字解釋該規例的條文,而有關的法律規定仍以該規例原文為準。
* | 法會已於1999年11月24日通過《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該規例將於勞工處處長以刊登憲報公告方式指定的日期開始生效。 |
[目錄] | [1. 引言] |
[2. 東主及承建商的責任] | [3. 註冊安全審核員、安全查核員及計劃營辦人的責任] |
[4. 罰則] | [5. 勞工處出版的相關職安健刊物] |
[6. 資料查詢] | [附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