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指南
3. 註冊安全審核員、安全查核員及計劃營辦人的責任
3.4 不得披露資料的責任
任何現任或曾任註冊安全審核員或安全查核員的人,不得向他人披露或提供其在根據該規例履行職能的過程中獲悉或歸其管有的資料。但下列情況除外:
- 根據該規例履行其職能;或
- 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依據裁判官或法庭的命令。
[目錄] | [1. 引言] |
[2. 東主及承建商的責任] | [3. 註冊安全審核員、安全查核員及計劃營辦人的責任] |
[4. 罰則] | [5. 勞工處出版的相關職安健刊物] |
[6. 資料查詢] | [附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