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指南
附錄I
規定須設有安全管理制度的東主及承建商
責任人 |
在內工作的工人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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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類 | 第2類 | 第3類 | 第4類 | |
建築工程2 的承建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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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廠業務的東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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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的東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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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經營5的東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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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責任 | 實施具14*項元素的安全管理制度 (附錄II第1,2及3部) | 實施具8項元素的安全管理制度(附錄II第1部) | 實施具14*項元素的安全管理制度(附錄II第1,2及3部) | 實施具8項元素的安全管理制度 (附錄II第1部) |
進行安全審核 | 進行安全查核 | 進行安全審核 | 進行安全查核 |
註釋:“≧” 指等如或不少於;
“<” 指少於。
* | 處長會在憲報內刊登公告,公佈分期實施附錄II第2部及第3部的生效日期。 |
1「建築地盤」指進行建築工程的地方,以及緊接該地方而用以貯存用於或擬用於建築工程的物料或工業裝置的附近範圍。
2「建築工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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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架設、安裝、重建、修葺、維修(包括重新修飾及外圍清理)、翻新、遷移、改動、改善、拆除或拆卸以下的指明構築物或工程:
- 任何建築物、大廈、牆壁、圍欄或煙囪,不論它們在建造上是否完全或部分高於或低於地平線。
- 任何道路、行車道、鐵路、電車軌道、纜車軌道、纜道、架空纜車軌道或渠道。
- 任何海港工程、船塢、碼頭、海防工程或燈塔。
- 任何水道橋、高架橋、橋樑或隧道。
- 任何污水渠、污水處理工程或濾水池。
- 任何機場或與航空有關的工程。
- 任何堤壩、水塘、井、渠管、暗渠、豎井或填海工程。
- 任何渠務、灌溉或河道管制工程。
- 任何關於水務、電力、煤氣、電話、電訊、無線電或電視的裝置或工程,或任何為製造或輸送電力或為輸送或接收無線電波或聲波而設計的其他工程。
- 任何專為支持機械、工業裝置或輸電纜而設計的構築物。
- 為預備進行(a)段所提述的工程行動而涉及的任何工程,包括鋪築地基和鋪築地基前的挖掘泥土及沙石工程;
- 為進行(a)或(b)段所提述的任何工程行動而使用機械、工業裝置、工具、裝置及物料。
3「船廠」指任何進行建造、重建、維修、修理、重裝、終飾或拆毀船舶或船隻(浮於水上的船舶或船隻除外)的露天工場或乾塢(包括其場地範圍)。
4「工廠」指任何處所或地方(礦場或石礦場除外)而在其內是進行物品的製造、更改、清洗、修理、裝飾、精加工、出售前改裝、搗碎或拆除,或在其內是進行物料改變,以及在此等處所或地方的圍場或場地範圍或範圍內 -
- 使用任何非純靠人手操作的機械;或
- 僱用20人或多於20人從事體力勞動工作者。
5「指定經營」指涉及以下任何活動的工業經營-
- 電力的生產、變壓及輸送;
- 《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第2條所指的煤氣或石油氣的生產及輸送;或
- 貨櫃處理作業。
[目錄] | [1. 引言] |
[2. 東主及承建商的責任] | [3. 註冊安全審核員、安全查核員及計劃營辦人的責任] |
[4. 罰則] | [5. 勞工處出版的相關職安健刊物] |
[6. 資料查詢] | [附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