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地盤實施全面禁煙的安全提示
以下有關建築地盤全面禁煙的法例修訂於2026年7月17日起生效,對持責者施加明確法律責任,從而減低火警風險,保障工人及公眾安全:
(i) 《2026年吸煙(公眾衞生)條例(修訂附表2)令》指定「建築地盤」為禁止吸煙區,並適用於所有類型的建築地盤,包括樓宇修葺、維修或翻新工程地盤,而被佔用住宅1及被佔用私人宿舍2則不包括在內。
(ii) 《2026年定額罰款(吸煙罪行)(指明主管當局及公職人員)(修訂)公告》指明勞工處職業安全主任(職安主任)可依據《定額罰款(吸煙罪行)條例》(第600章)執行涉及在建築地盤吸煙罪行的執法工作。任何人士在建築地盤內作出吸煙行為3,職安主任可即時票控而不予事先警告。違例者將被處定額罰款三千元。
(iii) 《2026年建築地盤(安全)(修訂)規例》要求負責建築地盤的承建商及任何直接控制該地盤內任何建築工程的承建商須採取所有合理步驟,以確保沒有人在該建築地盤內
(a) 吸用或攜帶燃着的「指明吸煙產品」4;及
(b) 為點燃「指明吸煙產品」而使用無遮蓋燈火,
否則會觸犯修訂後的《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59I章)規定,最高可處罰款40萬元。
承建商可參考以下「合理步驟」的原則性建議(非盡列),以確保沒有人在地盤內吸用/攜帶燃着的指明吸煙產品以及使用無遮蓋燈火點燃指明吸煙產品。
- 透過參考工程合約等文件清晰劃定地盤邊界,並在地盤邊界設立明確顯眼的標示向所有人展示有關地盤的範圍以及全面禁煙的規定;同時,確保所有工人在工地工作前已充分理解地盤禁煙的範圍及規定;
- 設立全面的地盤禁煙管理程序,列明地盤不同層級人員於禁煙事項上所擔當的角色及職能,包括履行《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3)條所賦予禁煙區管理人的權責;
- 制定具體落實程序的安排(例如應用智慧工地科技及人工智能在地盤推行智能化的禁煙管理,以及設置監控鏡頭加強巡視吸煙黑點);
- 在地盤入口提供指定存放處供存放指明吸煙產品(例如香煙、雪茄及煙斗)之用;
- 指定人員(例如保安員)或監控鏡頭在地盤入口進行檢查,以辨出進入地盤人士正吸用或攜帶燃着的指明吸煙產品;
- 清除地盤內所有的煙灰缸;
- 在地盤內張貼上適當語言文字的海報及標誌,指出禁止在地盤吸煙/禁止在地盤攜帶燃着的指明吸煙產品/禁止在地盤使用無遮蓋燈火(例如打火機或火柴)點燃指明吸煙產品;
- 提供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工人遵守禁煙規定;
- 透過每日的簡報會或工具箱講座重申地盤禁煙規定;
- 對在地盤吸煙的工人實行懲罰制度;以及
- 保存地盤禁煙管理程序的相關文件以及落實有關工作的記錄,供勞工處職安主任查閱。
然而,承建商仍須根據合理步驟的基本原則,全面檢視其地盤的具體情況,並對地盤實施所有合理的禁煙措施。
此外,承建商若發現有人在其建築地盤內作出吸煙行為,應行使「管理人」 5(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第2條的定義)的權力,有需要時可要求該人停止吸煙及提供其姓名、地址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及要求離開該禁煙區。承建商亦可向有關部門舉報。
上述法例修訂的相關法例原文,請參閱「電子版香港法例」的網站(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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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地盤(安全)規例》 | 《吸煙(公眾衞生)條例》 | 《定額罰款(吸煙罪行)(指明主管當局及公職人員)公告》 |
注釋:
1. 「被佔用住宅」指如某住宅的住客正佔用該住宅作居住用途,該住宅即屬被佔用住宅。
2. 「被佔用私人宿舍」指如某第一類私人宿舍或第二類私人宿舍(按《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附表2第3部中所定義)的住客正佔用該宿舍作居住用途,該宿舍即屬被佔用私人宿舍。
3. 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的定義,「吸煙行為」指吸用或攜帶 —
(a) 燃着的香煙、雪茄或煙斗;或
(b) 已啟動的「另類吸煙產品」。
4. 「指明吸煙產品」指可藉點燃而吸用的「吸煙產品」。「吸煙產品」具有《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第2(1)條所給予的涵義。
5. 有關「另類吸煙產品」及「管理人」的說明,請參閱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網站(https://www.taco.gov.hk/t/tc_chi/index.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