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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報2005

第六章
僱員權益及福利

僱員權益及福利綱領

http://www.labour.gov.hk/erb/content.htm
6.1

僱員權益及福利綱領的主要宗旨,是以公平方式,改善和保障僱員的權益及福利。我們的目標是逐步提高僱傭標準,以配合香港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步伐,從而在勞資雙方的利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我們透過以下方式達致這個目標:

  • 訂定和修訂僱傭標準,並徵詢勞工顧問委員會;
  • 透過視察工作場所、調查涉嫌違反法定條款的個案和檢控違法僱主,以確保僱主遵守有關的法定及合約僱傭條件;
  • 處理僱員的補償聲請;
  • 與各個為保障僱員權益而設立的法定機構保持緊密合作;以及
  • 為僱員和僱主提供以客為本的資訊服務,確保他們認識本身的權利和責任。
6.2

在本綱領下執行的主要法例,包括《僱員補償條例》、《肺塵埃沉着病(補償)條例》、《僱傭條例》、其附屬的《僱用兒童規例》和《僱用青年(工業)規例》,以及《入境條例》第IVB部的條文。

6.3

《僱員補償條例》設立了一個不論過失及毋須供款的僱員補償制度,在這制度下,個別僱主需負責就因工傷亡的個案支付補償。該條例規定所有僱主必須持有有效的保險單,以便他們能負起在《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下所應承擔的責任。

勞工處印製小冊子,解釋僱員補償條例的適用範圍、僱主的責任、工傷或死亡個案的補償金額。
勞工處印製小冊子,解釋僱員補償條例的適用範圍、僱主的責任、工傷或死亡個案的補償金額。
6.4
《肺塵埃沉着病(補償)條例》規定發放補償予患上肺塵埃沉着病的人士。補償款項來自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而該基金由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管理。
6.5

《僱傭條例》是規管非政府機構的僱傭條件的主要法例,其附屬的《僱用兒童規例》禁止僱主僱用15歲以下的兒童在工業機構內工作,並對非工業機構僱用年滿13歲但未足15歲的兒童作出規管;而《僱用青年(工業)規例》則規定受僱於工業機構的青年的工作時間安排;以及禁止青年受僱於危險行業。

6.6

此外,勞工處亦負責執行《入境條例》第IVB部的條文,以遏止僱用非法勞工,從而保障本地工人的就業機會。

二零零五年的工作概況和成績

主要的工作表現指標

6.7

本處在二零零五年進行了多項工作,加強保障僱員的權益和福利。這綱領下的主要工作表現指標載於 圖六‧一

加強對欠薪個案的執法行動

6.8

勞工處非常關注僱主拖欠和短付僱員工資的情況,並採取有效的措施,以執行有關支付工資的法例。在二零零五年,部門重新部署執法策略,加強檢控蓄意拖欠薪金的公司董事。我們到全港各區的工作場所進行突擊檢查和視察,以查看是否有僱主違例欠薪。勞工督察在全港的工作場所進行例行巡查時,主動與僱員面談,以查探是否有欠薪個案,而僱傭申索調查科則迅速就涉嫌違反《僱傭條例》的欠薪罪行作出深入調查。如有足夠證據,我們會立即進行檢控工作。

6.9
由於勞工處在二零零五年繼續加強執法,就僱主違例欠薪發出傳票並由法院審結的個案增加至908宗,較二零零四年的697宗上升了30.3%。在二零零五年,因欠薪而被定罪的傳票共有587張,較二零零四年的504張上升了16.5%。年內,一名公司董事及兩名僱主因欠薪而被判處監禁或緩刑,而最高罰款的個案則為12萬元。另有兩名僱主因欠薪而被定罪,及後因沒有向法庭繳交款項而被法庭判處入獄。上述裁決對僱主發出了強烈的信息,令他們意識到拖欠工資的嚴重性。

保障和改善僱員權益的立法建議

6.10

年內,我們修訂了《僱員補償條例》,將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沙士」)和甲型禽流感列為法例訂明的職業病。這項修訂旨在加快在指定高風險職業工作而感染該兩項職業病的僱員的申索補償程序。為使勞工處能更有效監察受職業病威脅的僱員的健康,我們亦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作出了相應的修訂。

在二零零五年六月,我們就實施有關在《僱傭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及《肺塵埃沉着病(補償)條例》下承認中醫藥的建議,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加強打擊非法僱傭活動

6.11

我們加強執法工作,確保勞工法例下僱員的法定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6.12

在二零零五年,勞工督察對不同行業的機構進行了133 014次巡查,並於其中131 399次行動同時打擊僱用非法勞工。 (圖六‧二) 我們加強收集及分析非法僱傭活動的情報,並聯同警方及入境事務處進行更多聯合行動,成功拘捕538名非法勞工及237名涉嫌僱用非法勞工的僱主。我們亦廣泛宣傳勞工處的投訴熱線(2815 2200),以方便市民提供非法僱傭活動的情報。

勞工督察與警察在聯合行動中查獲非法勞工。
勞工督察與警察在聯合行動中查獲非法勞工。
勞工督察與警察在聯合行動中查獲非法勞工。
6.13
我們透過例行巡查及對特定行業機構進行特別視察行動,執行《僱員補償條例》下強制購買工傷補償保險的規定。年內,我們巡查61 055間不同行業的機構,並對違反該規定的僱主提出檢控。
6.14

在二零零五年,勞工處繼續與有外判服務的政府部門保持緊密合作,監察僱用非技術工人的承辦商,以保障僱員的權益。年內,我們共進行786次有關工作地點的巡查,較二零零四年增加30%,又與2 881名工人進行面談,並對觸犯勞工法例的承辦商提出檢控,以及向外判服務的部門提供定罪個案及涉嫌違反合約條款的承辦商資料,以便部門對有關承辦商採取適當的行政制裁。

6.15

為確保僱主遵守「補充勞工計劃」的規定,我們調查了25宗投訴和涉嫌違規個案,調查事項包括指稱僱主不給予外地勞工法定假日或休息日、要求外地勞工長時間工作及短付工資。

處理僱員補償個案

6.16

根據現時不論過失的僱員補償制度,如僱員因工傷亡,該受傷僱員或身故僱員的家庭成員可獲補償。涉及死亡個案的索償由法院裁決,或根據在二零零零年八月推行的改良機制,由勞工處處長裁定。

6.17

本處接獲僱員補償個案的資料載列於 圖六‧三六‧四。年內,我們處理了所呈報涉及病假超過三天的受傷個案共34 122宗,包括12 085宗由僱主與僱員直接解決的個案。支付給輕傷個案及病假超過三天個案的受傷僱員的補償金額分別是788萬元及2.28億元。

6.18

在二零零四年呈報的46 587宗僱員補償個案中,截至二零零五年年底已處理43 927宗病假超過三天的受傷個案及156宗死亡個案,支付給受傷僱員或身故僱員的家庭成員的補償金額約6.57億元,所損失的工作日數為1 171 516日。(圖六‧五)

6.19

工傷貸款計劃為工傷意外的受傷僱員及因工死亡僱員的家人提供臨時援助。根據該計劃,每宗個案的合資格申請人最多可獲免息貸款15,000元。在二零零五年,經批核的申請有22宗,貸款總額為33萬元。

處理與「沙士」有關的索償

6.20

截至二零零五年年底,勞工處共收到415 宗(包括九宗死亡個案)由僱主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呈報有關「沙士」 的僱員補償申索。由於感染「沙士」的僱員可能有其他後遺症,所以須待其病情穩定後,方適宜接受「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的判傷評估。至年底,勞工處已安排356名感染「沙士」的僱員接受呼吸系統方面的判傷。由於部分僱員有其他後遺症,並曾接受有關的專科治療如骨科、內分泌科,勞工處亦積極安排各有關的專科評估。在本處的積極跟進下,截至年底,分別有七宗死亡個案及201 宗受傷個案的法定補償申索,經勞工處簽發評定補償金額的證明書而獲得解決。

資訊及諮詢服務

簡報會及宣傳活動

6.21

年內,我們為政府部門舉辦四次簡報會,並為外地勞工舉辦35次簡介會,向有關人士講述他們的權利和責任。

6.22

我們進行廣泛宣傳,警惕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教育僱主及僱員認識他們在《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權利和責任。我們並推出一連串措施,加大力度宣傳僱主須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為其僱員投購僱員補償保險及呈報工傷的規定。為鼓勵市民實踐終身學習的概念,年內,我們也推出了「《僱員補償條例》網上入門自學課程」,增加僱主、僱員及公眾人士對工傷補償法例的認識。

打擊僱用非法勞工的宣傳單張。
打擊僱用非法勞工的宣傳單張。
巴士車身上的反非法僱傭活動廣告。
巴士車身上的反非法僱傭活動廣告。
勞工處印制宣傳單張及海報,提醒僱主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及呈報工傷。
勞工處印制宣傳單張及海報,提醒僱主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及呈報工傷。
《僱員補償條例》研討會使參加者進一步認識該條例及處理僱員補償個案的程序。
《僱員補償條例》研討會使參加者進一步認識該條例及處理僱員補償個案的程序。
《僱員補償條例》網上入門自學課程。
《僱員補償條例》網上入門自學課程。

與法定機構合作

6.23
我們與多個法定機構保持緊密合作。這些法定機構按法規成立,以推行各項保障僱員權益的計劃。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

6.24

《破產欠薪保障條例》設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下稱基金),而該基金由一個委員會負責管理。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僱員如因僱主無力償債而被拖欠工資、代通知金及遣散費,可向該基金申請特惠款項。有關的申請須在僱員最後一個工作天後六個月內提出。

6.25
勞工處為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下稱破欠基金委員會)提供行政支援,包括查核基金接獲的申請,以及批核發放的款項。在二零零五年,我們共接獲9 967宗申請,較二零零四年的13 631宗,大幅下調27%,亦是自一九九七年以來的最低水平。年內,所處理的申請共有12 392宗,而發放的款項達2.05億元。按經濟行業劃分的申請人數載列於 圖六‧六。破欠基金委員會於二零零二年向政府申請一筆為數6.95億元的過渡貸款,並在二零零四年三月首次動用了2,200萬元貸款,以解決基金短期的現金周轉問題。基金委員會已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全數清還該筆貸款及利息。基金的財政狀況亦持續改善,在二零零五年年底錄得2.59億元盈餘。
6.26

本處與破欠基金委員會對防止基金被濫用極為關注。為此,我們訂有嚴格的審查機制處理所有申請,並設有一個「跨部門專責小組」,成員包括勞工處、破產管理署、警務處商業罪案調查科及法律援助署的代表,就懷疑欺詐個案作出聯合的打擊行動。在二零零五年,我們更採取積極進取的措施,從源頭打擊逃避支付工資責任的僱主,以防止基金被濫用。

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

6.27
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是根據《肺塵埃沉着病(補償)條例》成立,以便為肺塵埃沉着病患者提供補償金。該委員會的經費來自向建造業及石礦業收取的徵款。根據《肺塵埃沉着病(補償)條例》,勞工處負責評定申請人是否有資格獲得補償。在二零零五年年底,共有1 963 名合資格人士按月獲基金委員會發放補償金。年內,委員會發出的補償款項共1.6億元。

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

6.28

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是根據《僱員補償援助條例》成立。該局負責管理僱員補償援助計劃,為因工受傷而未能向僱主或其承保人取得應得補償的僱員提供援助。在二零零五年,管理局共批准申請188宗,發放款項達1.34億元。由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起,保險業成立的保險公司(僱員補償)無力償債管理局,在僱員補償保險人無力償債的情況下,替代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履行保險公司在僱員補償保險單下的賠償責任。

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

6.29
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是根據《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成立,以便為因受僱從事指定高噪音工作而罹患噪音所致失聰的僱員提供補償金,以及付還購買、維修和更換聽力輔助器具的開支。年內,管理局共接獲146宗補償申請,並批准60宗申請,發放補償款項達565萬元。此外,管理局收到216宗有關支付聽力輔助器具開支的申請,批准210宗申請,共支付5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