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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香港以外地方就業合約條例 (第78章)

以下的條款根據《電子交易(豁免)令》獲豁免。任何根據這些條款向勞工處呈交資料的人士或團體請注意,本處只接受以書面形式提交的資料。 
 

條款 須提供的資料
5(1)、6及8 《往香港以外地方就業合約條例》規管受港外僱主聘用前往香港以外地區就業的體力勞動僱員及每月工資不超過二萬元的非體力勞動僱員在香港訂立的合約。這些合約須由勞資雙方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在僱員離港前呈交勞工處核簽。勞工處在核簽合約前,可要求一名在港永久居住的人士提交一份擔保書或保證書,以保證僱主履行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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