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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顧問委員會報告2023-2024 - 第二章

勞工顧問委員會

2.1 引言

勞工顧問委員會(下稱「勞顧會」)是一個非法定組織,委員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行使行政長官所授予的權力委任,負責就勞工事宜,包括法例及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和建議書,向勞工處處長提供意見。勞顧會由勞工處處長出任當然主席,共有12名委員,僱主及僱員各有六名代表。

勞顧會在制定勞工政策的工作上肩負重任,並就勞工法例提供意見。

2.2 歷史

1927

勞顧會正式成立。

  • 在成立初期,勞顧會成員包括大企業、政府部門和軍部的代表,當時並無僱員代表。
1946

勞顧會發展成為一個由三方代表參與的組織,由勞工事務主任擔任當然主席。

  • 外籍僱主、華籍僱主及大企業的僱員各有三名代表出任委員。
  • 勞工事務主任是勞工辦事處的主管,該辦事處原轄屬華民政務司署,於1946年成為獨立部門(即現在的勞工處)。
1947

勞工處處長成為勞顧會的當然主席。

  • 勞工處的部門首長由勞工事務主任改稱為勞工處處長。
1950

勞顧會重組,首次有經選舉產生的僱員代表。

  • 在代表僱主的四名委員中,有兩名由僱主組織提名出任,另兩名分別來自外籍及華籍僱主的委員由政府委任。
  • 在代表僱員的四名委員中,有兩名由職工會以不記名投票的方式選出,而其餘兩名由政府委任。
1977

勞顧會增加四名委員,人數增至12名。

  • 在六名僱主代表中,四名由僱主組織提名,兩名由政府委任。
  • 在六名僱員代表中,三名由職工會選出,三名由政府委任。
1985

勞顧會委員的任期由一年延長至兩年,並增加經選舉產生的僱員代表人數。

  • 經選舉產生的僱員代表由三名增至四名,而委任的僱員代表則由三名減至兩名。
1989

由僱主組織提名的僱主代表及經選舉產生的僱員代表各由四名增至五名。

  • 兩方面的委任成員亦各減至一名。
1993

勞顧會委員可支取津貼,亦可提出會議議程項目。

  • 出任勞顧會的非官方委員可支取津貼,委員亦可提出議程項目,在勞顧會會議上討論。
2003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勞工)成為勞顧會的當然主席。

  • 2003年7月,經濟發展及勞工局轄下勞工科與勞工處合併。該新組織沿用勞工處的名稱,由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勞工)掌管,同時兼任勞工處處長。
2007

勞工處處長成為勞顧會的當然主席。

  • 政府於2007年7月重組總部政策局,並重設勞工處處長一職,同時出任勞顧會的當然主席。
2013

勞顧會委員以勞顧會委員身分成為標準工時委員會的當然成員。

  • 政府於2013年4月成立標準工時委員會(下稱「標時委員會」),由主席及23位來自勞工界、工商界、學術界、社會各界以及政府的成員組成。當中,時任勞顧會委員以勞顧會委員身分成為標時委員會的當然成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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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顧會僱員委員自2015年年底起拒絕出席標時委員會會議,並於2016年11月24日以書面重申他們退出標時委員會的決定。標時委員會的任期於2017年1月31日完結。

2.3 職權範圍

勞顧會就勞工事宜,包括法例及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和建議書,向勞工處處長提供意見。如有需要,勞顧會可成立轄屬委員會,並加入非勞顧會委員的人士出任該等委員會的委員。

2.4 成員組織

主席: 勞工處處長(當然主席)
委員:
僱主代表

五名由主要僱主商會提名的委員,分別代表:

  • 香港中華總商會
  • 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
  • 香港僱主聯合會
  • 香港工業總會
  • 香港總商會

一名以個人身分獲委任的委員

僱員代表
  • 五名由已登記的僱員工會選出的委員
  • 一名以個人身分獲委任的委員
秘書: 由一名勞工處高級勞工事務主任擔任

2.5 2023-2024年度的委任

2022年11月12日舉行的勞顧會選舉,登記的僱員工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2023-2024年度的僱員代表。在是次選舉,有13名候選人競逐五個席位,出任勞顧會的僱員代表。共有869間僱員工會登記為選舉單位,其中843間僱員工會參與投票。

僱主代表方面,五個主要僱主商會於2022年年底應邀提名代表出任勞顧會委員。

其餘兩名分別代表僱主及僱員的委員,以個人身分由政府委任。

勞顧會12名委員的委任公告於2022年12月9日的政府憲報刊登。

勞工顧問委員會會議
勞工顧問委員會會議

2.6 勞顧會轄下專責委員會

為使勞顧會更有效處理需要關注的眾多事務,以及就個別勞工事務範疇獲取勞顧會以外主要持份者的意見,勞顧會轄下設立了五個專責委員會。這五個委員會分別是:

  • 僱員補償委員會
  • 就業輔導委員會
  • 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委員會
  • 勞資關係委員會
  • 職業安全及健康委員會

除勞顧會委員外,專責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僱主和僱員代表、學術界人士、專業人士,以及政府部門、公共機構及關注團體代表等30多人。

這些專責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成員組織及工作載於下文有關篇章;成員名單則載於附錄I至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