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顧問委員會報告2021-2022 - 第二章
勞工顧問委員會
2.1 引言
勞工顧問委員會(下稱「勞顧會」)是一個非法定組織,委員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行使行政長官所授予的權力委任,負責就有關勞工的事宜,包括法例及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和建議書,向勞工處處長提供意見。勞顧會由勞工處處長出任當然主席,共有12名委員,僱主及僱員各有六名代表。
勞顧會在制定勞工政策的工作上肩負重任,並就勞工法例提供意見。
2.2 歷史
| 1927年 | 勞顧會正式成立。
|
| 1946年 |
勞顧會發展成為一個由三方代表參與的組織,由勞工事務主任擔任當然主席。
|
| 1947年 |
勞工處處長成為勞顧會的當然主席。
|
| 1950年 |
勞顧會重組,首次有經選舉產生的僱員代表。
|
| 1977年 |
勞顧會增加四名委員,人數增至12名。
|
| 1985年 |
勞顧會委員的任期由一年延長至兩年,並增加經選舉產生的僱員代表人數。
|
| 1989年 |
由僱主組織提名的僱主代表及經選舉產生的僱員代表各由四名增至五名。
|
| 1993年 |
勞顧會委員可支取津貼,亦可提出會議議程項目。
|
| 2003年 |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勞工)成為勞顧會的當然主席。
|
| 2007年 |
勞工處處長成為勞顧會的當然主席。
|
| 2013年 |
勞顧會委員以勞顧會委員身分成為標準工時委員會的當然成員。
|
2.3 職權範圍
勞顧會就有關勞工的事宜,包括法例及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和建議書,向勞工處處長提供意見。如有需要,勞顧會可成立轄屬委員會,並加入非勞顧會委員的人士出任該等委員會的委員。
2.4 成員組織
| 主席: | 勞工處處長(當然主席) |
| 委員: |
僱主代表
五名由主要僱主商會提名的委員,分別代表:
一名以個人身分獲委任的委員 僱員代表
|
| 秘書: | 由一名勞工處高級勞工事務主任擔任 |
2.5 2021-2022年度的委任
於2020年11月21日舉行的勞顧會選舉,已登記的僱員工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2021-2022年度的僱員代表。在是次選舉,有27名候選人競逐五個席位,出任勞顧會的僱員代表。共有869間僱員工會登記為選舉單位,其中有847間僱員工會參與投票。
僱主代表方面,五個主要僱主商會於2020年年底應邀提名代表出任勞顧會委員。
其餘兩名分別代表僱主及僱員的委員,以個人身分由政府委任。
勞顧會12名委員的委任公告於2020年12月24日的政府憲報刊登。
2.6 勞顧會轄下專責委員會
為使勞顧會更有效處理需要關注的眾多事務,以及就個別勞工事務範疇獲取勞顧會以外的主要持份者的意見,勞顧會轄下設立了五個專責委員會。這五個委員會分別是:
- 僱員補償委員會
- 就業輔導委員會
- 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委員會
- 勞資關係委員會
- 職業安全及健康委員會
除勞顧會委員外,專責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僱主和僱員代表、學術界人士、專業人士,以及政府部門、公共機構及關注團體代表等30多人。
這些專責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成員組織及工作載於下文有關篇章;成員名單則載於附錄I至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