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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科

鍋爐及壓力容器科負責執行《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 (香港法例第 56 章), 以確保壓力器在操作方面的安全。該 科的主要工作包括:

  • 負責鍋爐及壓力容器的登記事宜;
  • 到工作場地檢查壓力器;
  • 舉行考試並向合資格者簽發證明書,使他成為操作各類鍋爐及蒸氣容器的合資格人員;
  • 監督訓練合資格人員的課程;
  • 透過發出工作守則及舉辦各類活動,如研討會和展覽會,以推廣鍋爐及壓力容器的安全使用;以及
  • 就《危險品條例》(香港法例第 295 章)所規管的壓力器,向消防處提供技術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