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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通過修訂《僱員補償條例》及《肺塵埃沉着病(補償)條例》下的醫療費

立法會於2003年4月3日通過分別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及《肺塵埃沉着病(補償)條例》提出的兩項決議,修訂該兩條條例下的醫療費水平。

根據該兩條條例,申索人如因工傷或肺塵埃沉着病而接受醫治,視乎何種情況而定,可向僱主或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索還實際已支付的醫療費。但可索還的數額,不得超過每天的最高限額。

在《僱員補償條例》及《肺塵埃沉着病(補償)條例》下,經調整的每天最高限額已於2003年4月4日起生效,詳情如下:

(a) 門診治療 $200
(b) 住院治療 $200
(c) 同日須接受門診及住院治療 $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