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 1999》
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1999已於一九九九年七月在立法會通過。新修訂條例規定受僱於建築地盤和貨櫃處理業的工人須接受基本安全訓練,並獲簽發有關證明書(俗稱"平安咭")。本修訂條例是加強工人對職安健這方面的意識及知識,藉此減少工業意外。
- 本修訂條例將新的第6BA條加進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規定的簡述如下:
- 規定建造業的承建商或貨櫃處理業的東主須承擔責任,確保所有工人能完成有關的安全訓練課程及持有該證明書;
- 要求建築工人和貨櫃處理工人於該工業經營工作時須攜帶有關的證明書及須在東主或職業安全主任的要求下出示該證明書;
- 賦權勞工處處長承認有關安全訓練課程。
新修訂條例關於勞工處處長承認有關安全訓練課程的條文已於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生效。而其它關於規定東主必須僱用持有有關證明書的人士及僱員必須於工作時攜帶此證明書的條文已於今年五月一日起實施。
由二○○一年五月一日生效日起,所有建築地盤及貨櫃處理業的東主(及承判商)應確保所有工人已完成有關安全訓練及持有有效證明書。
此外,每名受僱於這兩個行業的工人均有責任在工作時攜帶證明書及在該工業經營的東主或勞工處的職業安全主任要求下出示該證明書。如他未能出示該證明書,他必須在該工業經營的東主所備存的紀錄冊內作出他已獲發給有效證明書的聲明。
請按下此處獲取已被勞工處處長承認的有關安全訓練課程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