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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僱員補償援助(雜項修訂)條例》

《2003年僱員補償援助(雜項修訂)條例》已於2003年12月17日於立法會獲得通過,有關的修訂已於12月24日在憲報刊登,並於該日生效。

修訂條例對《僱員補償援助條例》提出以下的修訂:

  1. 清楚訂明在保險人無力償債的情況下,當因工受傷的僱員為申索僱員補償或損害賠償而提出法律訴訟,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在向僱主援助僱員補償或損害賠償後,可就僱主須承擔的或經頒令須支付的法律訴訟費用提供援助;以及
  2. 釐清當《僱員補償援助條例》下與保險人無力償債相關的條文被撤銷後,如有保險人於有關撤銷生效日期之前已被宣告為無力償債,則不論僱主在該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才被裁定有法律責任支付僱員補償或損害賠償,則《僱員補償援助條例》仍會繼續適用於有關的申索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