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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建築地盤(安全)(修訂)規例》

《2003年建築地盤(安全)(修訂)規例》已於2003年11月26日在立法會通過,並於2003年11月28日在憲報刊登後即時生效。該規例的主要內容是:

  • 在主體規例大部份的條文下,把施加於總承建商的責任,擴展至任何直接控制地盤內任何建築工程的承建商或次承建商。直接控制是指控制工程的進行方式;
  • 為第38A條訂明具體措施,以確保地盤內工作地方的安全;及
  • 為第44條訂明在建築地盤內使用的原動機、傳動機械及其他機械危險部分的有效防護措施。

由現在開始,除總承建商外,任何直接控制任何建築工程的承建商和次承建商,亦須就工程進行時的違例事項負上法律責任。我們必須強調一點,修訂規例不會減輕總承建商確保地盤工作安全和健康的責任。

同樣把總承建商的責任擴展至任何承建商或次承建商的三套其他修訂規例亦已獲得通過並於同日生效。這些修訂規例為:

《2003年工廠及工業經營(起重機械及起重裝置)(修訂)規例》

《2003年工廠及工業經營(吊船)(修訂)規例》

《2003年工廠及工業經營(負荷物移動機械)(修訂)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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