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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

《2003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已於2003年5月16日刋登憲報,並於同日實施。藉着該修訂條例,一系列改善職業性失聰補償計劃(下稱"補償計劃")的措施得以推行。

改善措施包括 -

  • 最低及最高補償款額會按名義工資增長率調高。
  • 調高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以計算補償款額。百分比的上限維持在60%的水平。
  • 成功獲得職業性失聰補償的人士,可向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管理局)申請付還購買、維修和更換聽力輔助器具的開支。首次可獲付還的開支款額上限是9,000元,每名申請人可獲付還的開支總額為18,000元。
  • 加入下列四類新的指定高噪音工作 ,使從事這些工作的僱員,在符合《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的規定下,可獲職業性失聰補償 -
    • 在屠房電昏豬隻以供屠宰範圍附近工作的僱員;
    • 完全或主要從事戥腳的麻雀館僱員;
    • 完全或主要在的士高舞池緊鄰範圍內擔任侍應生或水吧工作的僱員; 及
    • 的士高唱片騎師。
  • 授權管理局進行或資助復康計劃。
  • 在計算補償款額時,管理局可剔除申索人在最後合計12個月受僱期內經僱主同意而放取的無薪假期,以釐定申索人的入息。這樣可以更好地反映申索人的平均入息。

付還聽力輔助器具的開支,只適用於在2003年5月16日《2003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生效或以後因取得、裝配、修理或保養聽力輔助器具而招致的開支。有關的申請必須在招致該等開支的日期起計12個月內提出。如聽力輔助器具是助聽器,申請人須根據專業人士的建議購買該等器具。管理局會指定有關專業人士的類別。

由於申索人必須在離開指定高噪音工作後十二個月的限期內提出補償申請,從事四個新增的指定高噪音工作並符合申請資格的僱員宜盡早申請。申索人必須符合職業及傷殘方面的規定,方可藉補償計劃獲得補償。

補償計劃由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負責執行。如有疑問,可致電2723 1288向該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