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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負荷物移動機械)規例》的第二階段證書規定實施

《工廠及工業經營(負荷物移動機械)規例》第3、6及8條(在該等條文與附表第II部(f)至(j)段有關的範圍內)將於2011年3月31日開始實施。

負荷物移動機的負責人須確保在建築地盤使用的壓實機、傾卸車、平土機、機車及鏟運機只能由已受認可訓練及持有有效證書的人士操作。

操作負荷物移動機的證書是由提供認可訓練課程的機構所發出。勞工處處長已認可了一些負荷物移動機的訓練課程。任何人士必須完成這類訓練課程,才可獲發有關證書。

 如有查詢,可致電2559 2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