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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僱傭(修訂)條例》法定產假由10個星期延長至14個星期

延長法定產假四個星期的《2020年僱傭(修訂)條例》(《修訂條例》)於2020年12月11日生效。

《修訂條例》旨在延長《僱傭條例》(第57章)下的產假四個星期,讓合資格僱員在緊接10個星期的產假之後連續放取;並維持以現時法定產假薪酬的比率(即僱員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計算就延長產假須支付的法定產假薪酬,以每名僱員80,000元為上限。

僱主須在正常糧期支付《修訂條例》下的新增四個星期產假薪酬(即第11個至第14個星期),之後僱主可透過報銷形式向政府申領發還該筆已支付的產假薪酬,詳情請參閱勞工處編製有關「發還產假薪酬計劃」的資料。

《修訂條例》亦包括:

  • 將《僱傭條例》下「流產」定義的懷孕期由「懷孕28個星期內」更新為「懷孕24個星期內」,讓懷孕24個星期或以後產下不能存活嬰兒的女性僱員,在符合其他所需條件的情況下,有權獲得產假;及
  • 接納由醫療專業人員所簽發的到診證明書,作為合資格僱員就接受產前檢查當日有權獲得疾病津貼的證明文件。

新增四個星期的法定產假適用於《修訂條例》實施當日或之後分娩的合資格女性僱員;更新的「流產」定義適用於《修訂條例》實施當日或之後流產的女性僱員;容許以到診證明書作為合資格僱員就接受產前檢查當日有權獲得疾病津貼的證明,有關安排適用於《修訂條例》實施當日或之後進行的產前檢查。

《修訂條例》

「發還產假薪酬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