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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2023年4月28日起實施)

立法會於2023年4月19日通過《2022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以修訂香港法例第59章《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第509章《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及該等條例的附屬法例,旨在整體提高職業安全及健康(職安健)罪行最高罰則,以加強阻嚇作用。政府已於2023年4月28日在憲報上刊登了《2023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並於同日開始實施。

  1. 該修訂條例提出的主要修訂包括:
    1. 針對違反極嚴重職安健的違法行為,以「可公訴罪行」形式引用「僱主、東主及處所佔用人一般責任條文」(「僱主一般責任條文」)提出檢控,並將其最高罰款額及最高監禁年期,分別訂為1,000萬元及兩年;
    2. 以簡易程序提出檢控的「僱主一般責任條文」及「僱員一般責任條文」的最高罰款額,分別增加至300萬元及15萬元;
    3. 調整其他簡易程序罪行的最高罰款額,並按罪行的嚴重性訂立分別與僱主及與僱員相關的罪行的最高罰款額;以及
    4. 將循簡易程序審訊的罪行的檢控時限由六個月延長至九個月。
  2. 該修訂條例可按此下載。
  3. 與該修訂條例相關的公用表格已更新,可於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https://www.gov.hk/tc/residents/forms/下載。
  4. 勞工處會陸續更新與該修訂條例相關的職安健刊物的內容。現有刊物中職安健法例的內容,以該修訂條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