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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發出指引予僱主僱員

  勞工處今日(三月三十一日)就嚴重呼吸系統綜合症引起的僱傭問題,向僱主僱員發出指引。

  以下為指引的全文:

  香港現時面對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非典型肺炎)的威脅,政府和全體市民正攜手對抗及控制它的擴散。

  當僱員不幸染上此病症,或因其家庭成員感染,或因與患者有緊密接觸而受到影響,我們呼籲僱主要體恤僱員,靈活及彈性處理他們的病假及暫時缺勤的問題。確保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環境,對僱主和僱員都有益處。在此困難時刻,維繫和諧勞資關係,同心協力,至為重要。

  雖然《僱傭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都已載列了僱主和僱員的權利和責任,但由於此病症並不尋常,令僱主和僱員少不免會有疑問,我們因此發出此指引,讓大家容易跟從。

  僱主及僱員如需協助,可聯絡勞工處。如有查詢,請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 1771。

  1. 僱主和僱員在《僱傭條例》下的權利及責任

    1. 如僱員感染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

      • 如果僱員感染此病症,僱主應讓僱員放取病假。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如符合下列情況,可享有有薪病假(款額相等於僱員正常工資的五分之四) :-
      • 僱員能出示適當的醫生証明書;
      • 放取的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及
      •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日數。
      • 僱主不可以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該僱員。根據《僱傭條例》,這會構成可檢控的違例事項。
      • 即使僱員未有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日數,基於這特殊情況,我們呼籲僱主應體恤僱員,同樣給予有薪病假。

    2. 如衞生署署長向僱員發出隔離令或要求他們在一段時間內每天接受身體檢查

      • 由於衞生署會為僱員簽發病假証明書,(A)(1)段的指引同樣適用。

    3. 如僱主因僱員的家庭成員感染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或因恐怕病毒擴散而關閉工作場所而要求僱員暫時停止上班

      • 根據《僱傭條例》,這等同僱主暫停僱用僱員。僱主須按照《僱傭條例》及僱傭合約向僱員支付工資及其他福利。

  2. 僱主和僱員在《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權利及責任

    如僱員感染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

    •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並不是法例所指定其中一項可獲補償的職業病。但條例第36條也訂明,僱員若染上疾病,雖然不是指定可獲補償的職業病,如符合條例所指的在受僱期間因工作意外所致的身體受損,則該僱員仍可根據這條例就該疾病追討補償。
    • 勞工處在處理非指定的職業病時,會根據醫療紀錄、個案的資料、及《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去了解有關僱員的疾病,和是否在受僱期間因工作的關係而意外染病。我們會依照同樣的原則辦理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的個案。
    • 如果僱員是在受僱期間因工作的關係而染上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表面上看來應受到《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如果就個別個案有爭議而無法在勞工處協助下解決,法庭擁有最終裁決權。

其他重要事項

  • 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僱主均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所有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倘若工作地點被證實有僱員感染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個案,僱主必須清洗及消毒該工作地點及清潔通風系統。
  • 我們呼籲僱主在適當情況下為員工提供口罩,這將有助對抗此病症。
  • 平等機會委員會提醒僱主及僱員以下事項:
  • 若僱員拒絕採取預防措施或拒絕遵守措施以保障公眾健康,則僱主對僱員採取行動便不屬違法。
  • 如果僱主因為僱員有家庭成員或親屬染上此病症,或因僱員有類似此病症的徵狀,而安排僱員放取有薪假期在家休息,這並不構成《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的違法歧視行為。
  • 僱主不可因僱員已染上(或可能染上)此病症,或因他的家人或與其有聯繫人士已染上(或可能染上)此病症,而將其解僱,或令該僱員蒙受不利,否則會構成歧視。

  勞工處將於明日將指引,連同衞生署印製的預防非典型肺炎工作場作健康指引,寄予各僱主機構、工會、人力資源經理會和九個行業性三方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