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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

  •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仲裁處)根據《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453章)成立,以仲裁小額僱傭申索。有關申索每宗由不超過10名申索人提出,而每名申索人的申索款額不超過 15,000 元*。超過仲裁處司法管轄權的申索則由司法機構轄下的勞資審裁處審理。
    * 如申索人提出申索的權利全部是於2021年9月17日之前產生,則申索款額是每名申索人不超過 8,000 元。
  • 小額僱傭申索的聆訊是公開進行的,訴訟雙方不得委派律師代表出席。仲裁官所作出的裁定或命令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