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
-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仲裁處)根據《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453章)設立並由仲裁官組成,以仲裁小額僱傭申索。有關申索每宗由不超過10名申索人提出,而每名申索人的申索款額不超過 15,000 元。超過仲裁處司法管轄權的申索則由司法機構轄下的勞資審裁處審理。
- 申索人如透過勞工處勞資關係科的調停服務而未能與另一方達成和解,可向仲裁處提交申索。未經勞資關係科調停而直接要求仲裁,將不獲仲裁處受理。
- 小額僱傭申索的聆訊是公開進行的,訴訟雙方不得委派律師代表出席。仲裁官所作出的裁定或命令具有法律約束力。
- 如欲了解更多資訊,請參閱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簡介 (1.37 M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