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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組職工會

職工會的定義

任何組合,如根據其規則的主要宗旨是為規管僱員與僱主間、僱員與僱員間或僱主與僱主間的關係而成立者,均為職工會。

籌組職工會的權利

  •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結社自由,和組織及參加工會的權利和自由。
  • 根據《僱傭條例》,任何僱員在其本人與僱主之間,享有以下權利:
    • 聯同其他人按照《職工會條例》組織職工會或申請將職工會登記;
    • 成為按《職工會條例》登記的職工會的會員或職員;及
    • 凡職工會的會員或職員,有權於適當時間參加該會的活動。適當時間指僱員工作以外的時間;或在工作時間內,得到僱主同意容許在該時間內參加該等活動。
  • 《僱傭條例》亦訂明僱主或其代表不得:
    • 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上述權利;
    • 因僱員行使上述權利而解僱、懲罰或歧視該僱員;
    • 在僱傭要約中,規定僱員不可行使上述權利。

申請登記職工會

職工會須於成立後30 天內依照《職工會條例》的規定,向職工會登記局局長申請登記。

  • 名稱
    • 職工會須有一個獨特的名稱,該名稱不得與任何現存或已停止存在的職工會所用和曾用的名稱相同或相似。
  • 規則
    • 職工會須制定一份規則,其中須包括《職工會條例》附表二所列的所有事項。各規則不得互相矛盾,模糊不確,難於理解或與《職工會條例》的規定不符。
  • 發起人
    • 職工會登記的申請,須由該職工會不少於7 名有表決權會員簽署。在提交申請時,發起人需要提交相關文件,以證明發起人符合該職工會擬備的規則所訂明的有表決權會員資格。
  • 會員
    • 職工會會員須經常在香港居住,及正從事或受僱於與該職工會有直接關係的行業、工業或職業。

職工會登記申請的發起人可聯絡職工會登記局。職工會登記局會就登記程序事宜,例如職工會的擬議名稱、草擬規則等提供意見/協助,以供發起人參考。辦理職工會登記手續毋須繳交任何費用。


職工會的權利

已登記的職工會享有若干權利,包括在某些情況下可獲免受刑事及民事起訴的保障,職工會職員及會員需要對相關的法例規定多加了解,詳情請參閱《職工會條例》。職工會登記局亦備有 《職工會、職工會會員及理事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單張可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