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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組職工會

職工會的定義

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32章),職工會指任何組合,其主要宗旨根據其規則是規管僱主與僱員之間、僱員與僱員之間,或僱主與僱主之間的關係。

籌組及參加職工會的權利

  •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所載的《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八條保障香港居民自由結社的權利,包括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工會的權利。
  •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任何僱員在其本人與僱主之間,享有以下權利:
    • 成為按《職工會條例》登記的職工會的會員或職員;
    • 如僱員是職工會的會員或職員,該僱員可於工作時間以外,或在僱主同意下,在工作時間內參加該職工會的活動;及
    • 聯同其他人按照《職工會條例》組織職工會或申請將職工會登記。
  • 《僱傭條例》亦訂明僱主或其代表不得:
    • 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上述權利;
    • 因僱員行使上述權利而終止其僱傭合約、懲罰或以其他方式歧視該僱員;
    • 在僱用條件中,包括以下條件或規定:
      • 如擬受僱的人是職工會會員或職員,須承諾放棄其會籍或職位;
      • 擬受僱的人須承諾不成為職工會會員或職員;或
      • 擬受僱的人須承諾不聯同他人組織職工會或申請將職工會登記。

申請登記職工會

職工會須於設立當日起計30 天內,依照《職工會條例》的規定,向職工會登記局局長提出登記申請。

  • 名稱
    • 每個職工會均須有一個獨特的名稱。職工會的擬用名稱不得:
      • 與現有或已停止存在的任何其他職工會所用或曾用的名稱相同或相似;
      • 相當可能會在其性質及目的方面欺騙或誤導公眾、該職工會的會員或任何其他現有職工會的會員;或
      • 與其宗旨或規則有抵觸。
  • 規則
    • 職工會須制訂規則,其中須包括《職工會條例》附表2內所列明的所有事宜。職工會規則不得抵觸《職工會條例》或其規例的任何條文,亦不得抵觸該職工會的任何其他規則或其主要宗旨,及不得有矛盾、不明確或令人費解之處。
  • 發起人
    • 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人,自其被定罪當日起,不得作為申請任何新職工會登記的發起人。另外,除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同意外,被裁定犯任何涉及欺詐、不誠實、脅迫或身為三合會會員的罪行的人,在其被定罪當日或由監獄獲釋當日(以較後者為準)起計5年內,亦不得作為申請任何新職工會登記的發起人。
    • 所有發起人均須簽署聲明書(即第1款表格的附錄B),確認有關職工會的所有目的及宗旨均為合法,且不會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或違反《職工會條例》及其他相關香港法例的行為或活動。發起人亦須提交有效工作/受僱證明,以核實其符合該職工會擬備的規則所訂明的有表決權會員資格。
    • 如發起人欲安排代理人協助處理申請,該代理人須呈交由最少兩名發起人妥為簽署的授權書。
    • 最少兩名發起人須出席登記前會面。職工會登記局會提醒他們有關《職工會條例》、《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規定,從而提高他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
  • 已登記辦事處及通信地址
    • 職工會須在香港設有一個已登記辦事處及一個可供寄遞一切通訊與通知的通信地址(通信地址可與辦事處地址相同)。

職工會登記申請的發起人可聯絡職工會登記局。職工會登記局會就登記程序事宜,例如職工會的擬議名稱、草擬規則等提供意見/協助,以供發起人參考。辦理職工會登記手續毋須繳交任何費用。

職工會的權利

已登記的職工會享有若干權利,包括在某些情況下可獲免受刑事及民事起訴的保障,職工會職員及會員需要對相關的法例規定多加了解,詳情請參閱《職工會條例》。職工會登記局亦備有 《職工會、職工會會員及職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677 KB) 單張可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