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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最低工資緊貼《僱傭條例》工資的定義。除《僱傭條例》另有規定外,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為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但不包括若干項目(註)。舉例說,僱員因符合某項準則(例如營業額)而根據僱傭合約獲支付的非賞贈性或非由僱主酌情發給的獎金,屬工資的一部分。有關《僱傭條例》就工資的詳細定義,請參閱勞工處印備的《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根據《最低工資條例》,非工作時數的時間,不會用於計算最低工資。因此,在計算最低工資時,就非工作時數而支付予僱員的款項(例如休息日薪酬、假日薪酬、年假薪酬、產假薪酬、侍產假薪酬、疾病津貼等),同樣不算作須就工資期支付予僱員的工資的一部分。《最低工資條例》因應不同情況列明一些款項是否屬於須就工資期支付予僱員的工資,以判斷僱員的工資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資的要求。
如就工資期須支付予僱員的工資少於最低工資,僱員有權就該工資期獲支付這差額(即「額外報酬」)。該僱員的僱傭合約須視為僱員有權就該工資期獲得額外報酬,而該額外報酬亦適用於計算根據其他相關法例所應獲得的款項。
註: 根據《僱傭條例》,以下項目不屬於工資:
- 僱主提供的居所、教育、食物、燃料、水電或醫療的價值;
- 僱主為僱員退休計劃的供款;
- 屬於賞贈性質或由僱主酌情發給的佣金、勤工津貼或勤工花紅;
- 非經常性的交通津貼、任何交通特惠的價值或僱員因工作引致的交通費用的實際開銷;
- 僱員支付因工作性質引致的特別開銷而須付給僱員的款項;
- 年終酬金或屬於賞贈性質或由僱主酌情發給的每年花紅;及
- 完成或終止僱傭合約時所付的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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