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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僱傭條例》適用的僱員,不論其工作時數,都享有條例下的一些基本保障,例如工資的支付、扣薪的限制及法定假日的給予等。
僱員如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便可享有更多權益,例如休息日(註)、假日薪酬、有薪年假、產假薪酬、侍產假薪酬、疾病津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僱員如符合以下條件,他便屬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
(1) 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及 (2) 僱員的工時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i) 他每星期最少工作17小時;或 (ii)(當他在某一星期工作少於17小時)他在該星期及其緊接過去三星期組成的四星期期間[1]工作不少於68小時[2] 。
[1] 僱員在此四星期期間受僱於有關僱主。 [2] 有關條文載於《2025年僱傭(修訂)條例》,並由2026年1月18日起適用。在此日期前的僱傭期,僱員仍須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才符合「連續性合約」規定。
因此,不論僱員的聘用和支薪模式屬月薪、週薪、日薪、時薪、件薪、佣金制等,僱主仍須根據《僱傭條例》向僱員給予法定權益。
註 :《最低工資條例》和《僱傭條例》皆沒有規定休息日必須為有薪。休息日有薪與否及休息日薪酬的計算方法(包括是否按法定最低工資水平計算),屬僱傭服務條件,是按照僱傭合約或勞資雙方的協議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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